《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 文件解读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5日 作者:沙泉

    十八大以后,营改增由地区试点改为全国、全行业试点。《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新文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有关融资租赁营改增的问题,在地区试点时期,一直存在许多异议。全国试点行业营改增对过去争议的许多内容并没有采纳,只是更加明确了营改增的涉税文件,明确了操作办法。这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业界认为有问题的事情,税务部门并不认可。二是业界忽视的融资租赁差额纳税的问题,在此进一步强调。对于融资租赁来说,新文件并没有的新变化。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营改增后,差额纳税的政策全部取消。

    本人在4月份的一个QQ群聚会上,做了"融资租赁营改增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的主题发言。并将“融资租赁营改增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pps”以及“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应纳税额测算表.xls”文件,分别上传到我的微博群“融资租赁人才交流”群 http://q.weibo.com/1154710 和两个QQ群:金融-融资租赁超级群(53451395)和中国融资租赁从业者(285796715)。

    为什么要提及这件事呢?如果新政出台后我再做这件事,只能是马后炮,不能说明当时分析问题的正确。当时做这件事,说明对税务部门出台的政策,从那时起就有科学的解读。新文件出台 更加验证了我当时的分析是正确的。

    为了帮助理解新文件的内容,笔者重新整理一下文件精神和融资租赁营改增的路数。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既提供货物,又提供劳务。租金的发票及包括应税货物部分,也包括应税劳务部分。为了实现统一,采用营业税时的差额纳税和既征既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了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分离的矛盾。业界许多人因自我忽视、自我否定差额纳税政策。因此陷入营改增提高租赁公司纳税负担的怪论中不能自拔。

    新文件的精神依然是:

  1. 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必须要根据资金流,全额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中的融资租赁,按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待遇征收;
  3.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税率是17%,征收率是3%,其他劳务税率6%
  4. 简易计税率方式计税,差额纳税,超过3%部分既征既退;
  5. 政策只针对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且做的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企业。

    具体怎样计算税负,为什么这样计算,计算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在笔者“融资租赁营改增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pps”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应纳税额测算表.xls”两个文件中有详细描述和科学计算。这里就不再赘述。只是再次强调:

  1. 增值税不是营业税,17%不是最终征收结果。还要看抵扣项 。因引入差额纳税政策,且差额纳税比例非常小。因此增值税征收的多,退的也多;
  2. 因为应税货物增值税是由承租人支付,而合同流和资金流有可能在租赁公司一方。因此通过融资租赁交易取得的应税货物增值税发票,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3. 租赁公司只能依照差额纳税政策中的抵扣项对销项税进行抵扣(不仅抵扣了应税货物增值税,还抵扣了货物的本金和贸易环节的成本)。承租人 则只能依靠租赁公司出具的租金发票作为进项税分期抵扣。
  4. 租赁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不属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应税服务,因此不按17%征收,而是按照现代服务的税率6%征缴。若能从运输等现代服务中获得进项税发票,也与现代服务的销项税进行抵扣。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