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 文件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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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5日 作者:沙泉 十八大以后,营改增由地区试点改为全国、全行业试点。《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新文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有关融资租赁营改增的问题,在地区试点时期,一直存在许多异议。全国试点行业营改增对过去争议的许多内容并没有采纳,只是更加明确了营改增的涉税文件,明确了操作办法。这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业界认为有问题的事情,税务部门并不认可。二是业界忽视的融资租赁差额纳税的问题,在此进一步强调。对于融资租赁来说,新文件并没有的新变化。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营改增后,差额纳税的政策全部取消。 本人在4月份的一个QQ群聚会上,做了"融资租赁营改增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的主题发言。并将“融资租赁营改增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pps”以及“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应纳税额测算表.xls”文件,分别上传到我的微博群“融资租赁人才交流”群 http://q.weibo.com/1154710 和两个QQ群:金融-融资租赁超级群(53451395)和中国融资租赁从业者(285796715)。 为什么要提及这件事呢?如果新政出台后我再做这件事,只能是马后炮,不能说明当时分析问题的正确。当时做这件事,说明对税务部门出台的政策,从那时起就有科学的解读。新文件出台 更加验证了我当时的分析是正确的。 为了帮助理解新文件的内容,笔者重新整理一下文件精神和融资租赁营改增的路数。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既提供货物,又提供劳务。租金的发票及包括应税货物部分,也包括应税劳务部分。为了实现统一,采用营业税时的差额纳税和既征既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了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分离的矛盾。业界许多人因自我忽视、自我否定差额纳税政策。因此陷入营改增提高租赁公司纳税负担的怪论中不能自拔。 新文件的精神依然是:
具体怎样计算税负,为什么这样计算,计算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在笔者“融资租赁营改增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pps”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应纳税额测算表.xls”两个文件中有详细描述和科学计算。这里就不再赘述。只是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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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更新日期:201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