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改试点“营改增”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困惑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4月20日

    4月13日,有幸参加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融资租赁营改增税收研讨会,并在会上做主题发言。主要从融资租赁的内涵和操作原理上分析税改的特点。然后由租赁公司介绍营改增的具体操作和所遇到的问题。

    原以为政策上理顺关系,操作就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中有些先天不可更改的原因,因此不能说营业税的合理政策全部保留并移植到增值税就没有问题了。这里面既有政策执行的问题,也有操作的问题。下面想将这次参会的感受与网友分享。

    这次找我来做主题发言的原因大概是看重本人一贯强调理论的可操作性。强调不管是操作还是制定政策或呼吁政策,都应该以融资租赁的内涵为基础,这样才能更深地领会政策的精神和给实际操作带来的问题和经验。因此本人在分析税改政策前主要还是强调融资租赁的定位。目的是让租赁公司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政策给我们什么?我们需要呼吁什么?

    为此在会上我先介绍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定位。具体的观点可参考本人近期拙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公司应收取哪些费用?》这不是简单的收费问题,而是涉及到租赁公司的定位问题。

    营改增的政策出台至今,若说到现在不了解已经不可能。若说领会的比较深,也不完全是这样。为此在这里先给出一些笔者从租赁的角度认识税改的观点。

    这次营改增的税改增值税分两部分。一是应税货物,二是应税劳务。应税货物始于租赁物件的制造,止于厂商的销售销售,租赁公司是最终的消费者,增值税的流转链条到此为止。应税劳务始于租赁合同的开始,止于租赁合同的结束。也是营改增的核心部分。租赁公司的进项税是应税货物,销项税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计算税基是应税货物被冲平,就剩下应税劳务。这就是营改增的核心,只是一个局部的改革,不是增值税全面改革。应税劳务部分不应改也不能改,否则就背离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操作原理,减免税政策永远也落实不到融资租赁行业了。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租赁公司在物件的采购环节属于出资和管理的代理采购身份,拥有的只是物件的处分物权。租赁标的物的减免税政策属于承租人呼吁,承租人享受,承租人被监管。因此物件采购环节“应税货物”的增值税应由承租人支付。这在进口设备的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中表现的最明显。

    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体现在: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统一。在执行营业税呼吁增值税改革是就遇到不统一问题。现在营改增,依然遇到不统一问题,因此在操作上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会上,企业也拿出与税务部门探讨的调整方案。但都因三流不统一,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终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依然处于“困惑中”。

    最大的问题还是“即征即退”的问题。这也是让融资租赁行业非常纠结的一个大问题。融资租赁属于一个特殊的行业,因为具有刺激经济、带动消费、增加税收的作用。国家要鼓励这个产业的发展就要给这个产业特殊政策。营业税带抵扣项(差额纳税)就是在这个原则下呼吁到的合理税收政策。即符合税法,有符合融资租赁的内涵。

    按照国际经验:“针对租赁合同或租赁公司的税务和其他监管条例不应使租赁业务相对于竞争性业务(如信贷、典当、信托、赊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融资租赁虽然被纳入税务主管部门的“金融保险业”但在制定政策时还是给了与银行不同的带抵扣项的合理的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合理的税收政策改为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这一微小的变化引来质的不同。

    对于合理政策,税务部门只要照章执行便把。而优惠政策要经过税务部门层层审批,税务部门怕销项税收不上来,即征即退实际上不能即刻实现。今后是否能否保住优惠退税还是个不定式。不同地区、不同税所执行的退税受到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致使退税也成为一个不定因素。这就是当前租赁公司在营改增中遇到的最大难题。

    影响融资租赁资金流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租赁公司的进项税是先行支付,而销项税是随租金支付逐期支付。因为资金流出现问题,租赁公司和税务部门也想了许多办法(一次性开出本金发票),给出的条件都是对税务有利,对租赁公司不利。怎样调整政策都不能解决租赁公司的现金流和利润流与发票匹配的问题。特别是当承租人出现问题时,销项税小于进项税连增值税本身的抵扣都无法实现。这大概就是营改增租赁公司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属于先天性硬伤。

    因此下一步租赁公司要从两方面来考虑解决这个问题。首先租赁公司如果能定位于代人采购。增值税及价外费用都应该在合同签订时预收,并开出部分到位资金的增值税发票让税务部门先收到一部分增值税的销项税。这样三流就统一起来了。但税务部门还是要承担部分增值税不能回收的风险。但总比把风险全部转移给税务部门更容易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应该在税改不降低试点单位收入的原则下,实现真正的“即征即退”(实际上是免征超过3%部分),而不是等到全部资金回收后才“即退”。把优惠政策转为合理的税收政策,保持带抵扣项营业税原本的征收形式。这需要和行业组织共同来与税务部门沟通。因为应税货物的增值税已经支付,租赁公司又是最终消费者,税务部门并没有什么损失。应税服务部分原来就是征收可抵扣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换汤不能换药。否则有悖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租赁公司很难发挥企业效应和社会效应。销项税的应税货物因与进项税的应税货物同价相抵,只是个数字游戏,收不上来对租赁公司损失巨大,对税务部门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现在的政策环境是上海率先进行增值税改革,北京也要拿出“比上海更优惠的政策。”天津也在和上海争夺融资租赁基地。因此只要从融资租赁的原理说清,把税改政策吃透,呼吁政策应该还是有机会的。就怕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本身的内涵都不清楚,更不了解税收政策的内涵。到税务部门讨论政策调整时让他们“说出这不是培训会,没有必要解释税收原理。”两头都不沾的话是找不出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这是一次上市的IT公司为了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举办的非本专业的免费会议。原因是他们做了一些融资租赁的信息化项目,感受到这个行业未来有非常光明的前景,并愿意在这个领域深耕细作先做出一些付出。为产业做服务,先要从了解产业,热爱这个产业开始,这是和其他提供同类服务的公司对比,他们是首创。不管动因如何,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这是为租赁提供软件服务的根本。否则做出的软件也没有使用价值。行业也因此可以受益应该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