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建筑时报》 2012年03月14日
2012年国家率先在上海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国家还在研究对其他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的税率和试点时间。结合在上海试行的增值税扩征,如何做好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业的税改,我们进行如下分析,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在转征决策中应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我国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的动因
据研究,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用“租赁”属于行业的一种习惯说法,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提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服务业,本文绝大多数采用这种行业惯用的说法)在国外属于较成熟的行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该行业的上市公司也非常多。
我国近20年,建筑业发生巨大的变化,对施工机械化作业提出较高的要求,建筑、工程机械逐步发展成为技术含量高、资金密集的产品。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减轻经济压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生产成本,对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多改直接采购变为租赁,因此也就诞生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行业。虽然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诞生于建筑业,在行业的分类有携带人员与不携带人员的租赁之分(携带人员的建筑设备施工服务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不携带人员的设备租赁属于租赁业,在此我们更多地分析提供携带人员的建筑设备施工服务),但是该行业从一诞生就表明其不同于建筑业。
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多数已经是一个项目管理企业,属于轻资产的公司,而设备租赁公司则是重资产、资金推动型的行业。这一属于国家逐步重视的新服务行业,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一般企业的规模较小。如果该行业的税率高于或等同于建筑业,都将使该行业的发展受到巨大的阻碍。这一行业不仅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同时也是人员密集型的行业,通常一台设备能解决3~4人的就业。随着我国建筑业这些年来的强势发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量大面广,这对解决社会的就业问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的行业抵扣率的分析
如果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从增值税的概念来看,通常习惯于以类似于商品流通业毛利率的方法着手其增值空间,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并不完全合适,我们可以从其以下4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营业的手段主要是设备,其最主要的成本之一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我们知道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说明用毛利率分析该行业抵扣率是不合适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过去的3~4年内,这个行业有较大的发展,年设备购买增量几乎都成倍地增长,但是这类设备根据行业要求也在10~15年,有些更大型设备可使用的年限还要长。根据在上海试行的增值税扩围的办法表明,以前年度的设备采购将不可以作为抵扣,因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就不可能像商品流通行业那样,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时间差不会很长。如此,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在过去2~3年的设备采购都不能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这无疑是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这一行业的税赋,某种程度上不符合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系为了减少企业税赋的本意。
其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这一行业介入都较其它行业相对来说有一定深度,撬动了企业资金的杠杆。但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进项尽在上海试行,而且自2012年起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而原本国家税法中就规定,拥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其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是差额纳税,而且税率在5%,如果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率改为17%,这加上去的税点,势必由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方买单,也就是说又加大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的资金与成本压力。根据目前的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不在财务费用发生的当期所得税前列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采购也都在各方面加大着资金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