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税改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还是“增值税扩围”?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8日 作者:沙泉

    本次税改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还是“增值税扩围”?对于懂税务的来说,可能认为这个问题提的比较外行,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我认为是决定融资租赁未来发展方向的大问题,甚至有可能会引发融资租赁为何物的大讨论。

    融资租赁行业近几年从规模上发展速度比较快,但对融资租赁为何物,不仅业内人士鲜有人研究,现任政府制定政策的人也不一定清楚。因此本次税改政策一出台,有说好的,有说不好的。 具体好在哪里,说不明不白。说不好的也没有充分的论据证明哪不好。更没有人谈如何应对。

    因此谈融资租赁的税收,本人还是想先从融资租赁的定位开始。因为只有充分了解融资租赁的内涵,才能感受到这次税改政策的利弊。不管是呼吁政策,还是应对政策带来的挑战,都 应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税改文件把融资租赁纳入“现代服务业”。但是现代服务有什么特征呢?过去企业添置一个固定资产,出钱购买,管理使用都是自己的事情。新经济环境下许多事情由“现代服务”来帮助完成。这样就形成购买、出资、使用、管理随着服务的细分化,出现完全分离的可能。

    融资租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但当这样的角色:对于承租人的服务,租赁公司是代人融资、代人采购、代人资产管理,对于出资人和出卖人还有代人放款、代人销售的服务。这不是在空谈理论,而是从法律上和过去一贯的会计准则、税收、监管 政策上都是统一的。

    首先我们从“代人融资”看,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给承租人融资的目的。在租赁交易的全过程中,出租人代替承租人从出资人处借款购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解决了承租人没有能力直接从出资人处融资的问题。虽然有融资的行为,但表现形式是融物。

    “代人采购”这是与融资租赁法律相关性最紧密的一个“现代服务”。表面上看似乎融资租赁是物件的购买人。但租赁物件和出卖人的选择,以及租赁物件的交付(物权的法律确认点)都在承租人一方。更重要的是买受人 待遇、用益物权和固定资产记账也在承租人一方。租赁公司但当的是一个为获租赁物件处分物权的出资人兼代理采购的角色。因此:

    才有(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只交纳营业税,不交纳增值税的514号文;才有在计算营业税税基时扣除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其他价外费用的16号文;才有在融资租赁交易中除了物件采购的净价由出租人支付 ;才有价外其他的费用(如:运输、保险等)应由承租人支付的交易法则;才有物件索赔时赔付给承租人的法律规定;才有减免税政策只给承租人,不给出租人的道理。只有这样,才在法律上 完全认定为“租赁物件和出卖人由承租人选择”,否则在物件采购环节一切都由出租人包办,那么出现问题时承租人会以此为借口拒付租金。

    在厘清上述道理后,融资租赁行业在这次税改中是否面临的被颠覆的情况,才能搞清。

    从上面的分析,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两种增值税。一是“应税货物”的增值税,另一个是“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如确认租赁公司代理采购身份,“应税货物”的增值税在税基中应该扣除。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514号文16号文税改以后依然有效。只不过将提供现代服务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点和税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文件精神是向符合的。

    就算这次税改是现代型(税务官员解释:取消营业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统一为一个税种),两类增值税都有抵扣项,都在抵扣范围,这次税改对融资租赁行业没有不好的影响。我的《用案例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利弊和深远影响〉》那篇文章,算 是有点道理,行业也可以平稳过渡。

    如果不是这样,“应税货物”由出租人法定支付。承租人进项税从出卖人处获得,那么整个行业都有可能被颠覆。如:

    出售回租因为没有增值税,承租人不能给出租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做此项业务时,只提供了应税劳务的服务,没有提供应税货物的服务。但若只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因为没有进项税可抵 扣,租赁公司的纳税税基立即就涨上去了。

    进口租赁物件,税改前关税、增值税都是由承租人支付,因减免税待遇是给承租人的,出租人又是代理采购角色,因此在海关监管上不会出现问题。否则进口设备的融资租赁就此终结。由此引发的国家给予承租人其他财政补贴政策、减免税政策都因不能给承租人,使得融资租赁在这个领域无法提供“现代服务”。

    还有涉及出租人无法获得进项税的联合租赁、国际融资转租赁、SPV、不动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都不能做了。 这对于只注重租赁创新,不愿意做直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个致命的打击。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是全方位的,就有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融资租赁,也有单纯的产品销售,还有以出售回租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提供单纯应税货物服务的,就出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单纯应税劳务或融资租赁的,就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种出具专用发票就不能出具普通发票的做法不适合融资租赁企业。

    现在需要确认的是税务总局514号文16号文是否继续有效,租赁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服务特性,即可出具增值税专业发票,也可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融资租赁只能限定在有形动产的简单融资租赁业务范围。融资租赁行业要想在交易上创新,以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就免了吧。这或许是税务部门对当前融资租赁创新过度采取的一种收敛措施?

    融资租赁现在就实行增值税全流转的试验,真的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本文标题所称营业税改成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没有问题。若真像税务官员解释的那样把其与应税货物捆绑在一起,增值税扩围改革,那么先天性的缺陷目前基本上是无法解决。不仅如此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监管部门的物件经营范围的审批,海关的关税政策都要发生改变。谁能改变谁?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都带来许多不确定影响。

    不管怎样,所有的融资租赁行业组织都该行动起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细则或管理(指导)办法。让租赁公司和地方税务部门有统一的操作手段。否则明年的麻烦将逐渐显现出来,融资租赁在明年整个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再显辉煌基本上不可能了。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