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融资租赁界《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政策研讨会》有感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6日

    本人有幸应全国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的邀请,参加了15日举办的第九届中国租赁业发展论坛。会上了解了企业和政府对这次税改的不同看法,了解了融资租赁税收的具体作法,从而也看到了税改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有感而发撰写这篇心得与业内人士共享。

    这次税收研讨会是由协会和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联合主办的。税收研究会是国家税务总局下面的研究机构,成员一部分是在职领导,另一部分是退休官员,都是税收政策制定的官。这次参加研讨会的官员都是这次税改政策的制定者,还有参加过《融资租赁法》立法的官员。他们与融资租赁业一起举办研讨会这次应该是第7次,对融资租赁的情况非常了解。因此对这次的税改政策说的清,道的明,很干脆地就给代表提出的问题做迅速有效的解答。

    在税改文件公布不久,本人就撰写了《用案例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利弊和深远影响》一文。由于对企业和政府的想法都不太清楚,现在看本人对税改政策的理解还是有很大的偏差,因此有必要撰写这篇文章来纠错。以免误导读者。

    这次税改,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是一个全链条化的改革。租赁公司从厂商处购买租赁物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进项税。然后再用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承租人销项税。承租人不能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已经得到彻底的解决。

    租赁公司的税率是17%,征收率是3%。多余部分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即征即退。税基是发生额的全部。如:物件采购增值税发票,由净价+17%的增值税。这个税款作为租赁公司的进项税。租赁公司开给承租的增值税发票是租金全额含17%的增值税。税款是租赁公司的销项税,也是承租人的进项税。承租人可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购买设备的投资抵扣。租赁公司来说,实际的征收率只有3%,税基是扣除了原营业税的可扣除成本,多出部分即征即退。因此包括了“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征收,由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解决。

    本次“应税服务”只针对“有形动产”,没有进项税就没有可抵扣项。如出售回租或委托采购等方式因无法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也就没有进项税的抵扣项了。这样做有可能大幅提高了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

    租赁公司的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区分标准是“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的都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不足500万的只能是小额纳税人,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现在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要做业务,500万的指标很快就能达到。因此都会是一般纳税人,开给承租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可以用来抵扣的。

    为此和税改前相比,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将影响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未来。

    首先受到影响的是:“应税服务”只针对有形动产,才可享受可抵扣经营成本,征收率3%的政策待遇。这点和《融资租赁法》的立法意愿是符合的。但和现在的部分租赁公司的经营理念是相悖的。今后再做非有形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的融资租赁,已经不在享有3%征收率和带抵扣项政策的范围之内了。

    因为是在增值税链条里征税,凡是“应税劳务”都要征缴17%的增值税。因没有进项税,征收额是全额的。虽然征收率可降低到3%,通常没有进项税可抵。同时其他各种各样的“租赁创新”,凡没有进项税的,税基都是营业额全额征收。因此在业务模式和结构设计上一定要考虑这个因素。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项目就不值得做了。

    其实最大的影响还是降低了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税改前“应税货物”的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税改后由出租人一次性支付,而且只有通过长期的租金支付后,才能通过销项税收回进项税。一旦项目失败,租赁公司不仅损失的是本金还附带增值税。出租人是否还能保持原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动因,出资人是否愿意给这样的租赁资产提供资金,都将成为问题。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租赁公司,承租人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可以用出租人支付的增值税做进项税享受投资抵扣待遇。对于小额纳税人的租赁公司,因为其增值税不能抵扣,大概没有人再愿意与这样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了。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即”不是“即刻”的即。在税务部门还需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和时间要走。具体作法参看《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部门占用租赁公司的退税款,是没有人给予补偿的。过去营业税带抵扣成本项是合理的税收政策,税改后,即征即退是税务部门给租赁行业的优惠政策。何时取消虽没有具体时间表,但在税务部门随时可取消范围之内。

    原营业税抵扣项的政策是我参与呼吁获得的。原来是合理的税收政策,但现在好像变成优惠政策,而且还是是特别优惠的政策,早晚要取消的政策。这个政策中关于“成本”有一条,出租人替承租人垫付的(应税货物)增值税在计算营业税的时候可以抵扣。现在改成全流转了,若承租人支付增值税是否还有可以抵扣,出租人的进项税增值税发票又如何获得这次税改没有解决。除非从抵扣项中摘出,那么对租赁公司更加不利。

    这次税改会议有个感觉:税务官员认为只有设备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才是融资租赁,其他的都不是融资租赁。要做贷款就不要用租赁的名义。所有的创新都不能离开这个原则。否则不能享受税务不仅给予的“优惠政策”(税率从5%降到3%还保持原来的抵扣项,不能说不优惠)。这个观点一出来租赁公司的人都不敢发言了。因为他们有些做法是和现在的政策相悖的。能搞清目前的税改政策后调整业务模式就已经是不错的结果了。

    因为税务部门的定位,参会代表都不敢把自己的做法与税务部门沟通。这样税务官员实际上没有真正了解企业的真实做法。以后这样的会议还是由业内懂税务又懂业务的精英与政府官员进行对话。否则要想取得成果比较难。我们过去呼吁政策就是协会几个人,找官员谈一下对租赁的看法然后谈企业需求,就这样争取到政策。一次性呼吁政策的人越多,各方利益难以摆平,效果越不好。

    这次会议参会代表感觉好像不太好。我们在会上提的问题多是增值税原理的问题。这样的提问怎么能说服税务部门接受我们的做法。来的税务官员认为是税务部门最懂租赁的人。参会的代表可不敢承认自己是租赁行业最懂税务的人。这样两种人怎么能对话呢?官员们认为这不是研讨而是资讯。

    这次税改研讨会参会前,上海租赁行业协会已经做了铺垫,在上海搞过几次培训。但从代表提的问题看,税改文件的精神并没有完全吃透,有些增值税基本原理都没有搞清楚。官员在回答税改问题却很熟悉,很干脆。他们自认为很完整,通俗、易懂可操作。几句话把这段时间行业的猜测、疑惑的问题都搞清楚了。

    政策清楚了,问题也随之而来。增值税是流转税,一环扣一环,不可更改。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发票可查可追索,政策是不可改变。这对于急于创新融资租赁的企业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因为流转税主要靠进项税抵扣来减少税基。如果没有抵扣项那么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就大了。没有进项税的创新以后都无法进行了。

    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是动产融资租赁,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是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与税收政策有冲突。如何解决是行业近期遇到的大问题,能否调整政策还要看相关部门间的博弈和具体呼吁政策人的活动能力。我认为税改不能因此降低承租人的违约成本,提高租赁公司的风险投入为代价。我的那篇文章虽然对政策的解释不对,但对融资租赁的原理自认为还是看的比较透彻。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