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北京日报》 2011年12月05日
分析称金融租赁短板多 法律制度缺位 租赁权属难保障 二级市场尚不成熟
今年10月以来,国务院发布了有关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记者了解到,在信贷之外,金融租赁正成为各金融机构试点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然而,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已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短板。
融资成本相对低廉
金融租赁作为企业债权资金市场三大融资方式之一,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近几年,金融租赁在我国也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当前信贷趋紧的背景下,许多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之时,金融租赁业务便成为企业借道融资的好方式。业内预计,
2011年全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净投放额将超过2000亿元。全国17家金融租赁机构资产总额将达5000亿元。
由于今年信贷额度收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业内认为,金融租赁由于其操作便利、对企业历史资产负债要求不高等特点,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了一条蹊径。
记者了解到,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金融租赁申请流程较为简单,而且融资成本相对低廉。另一方面,金融租赁更侧重于对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情况要求不高,这就使得自身资本少、信用信息少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发展过程需要的中长期设备融资。
此外,从财务角度来看,对于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来说,金融租赁可以使其大部分资金保持流动状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不过,总的说来,金融租赁在国内还是一项新兴业务,“在从业人员数量、营销网点和管理半径上都发展不足。”工银租赁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王振勇指出。比如3亿~5亿元的资金如果分摊到户均几百万、上千万元的中小企业身上,对应的是众多的风险源,而且遍布全国各地。
据了解,目前多数开展中小企业业务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多以“厂商租赁”的模式间接推进,即借助具有丰富二手设备处置和管理经验的制造商提供租赁物回购担保或租赁债权担保,租赁公司向其下游用户提供租赁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