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东:加强融资租赁法制建设
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

 

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2011年12月0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 张桂娟)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此,中国经济网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

   周学东表示,融资租赁业在促进企业拓展非债务融资渠道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一个制约就是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得到立法或司法层面的明确,这就使得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行为,可以利用《物权法》中有关第三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达到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的目的,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损害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租赁交易的安全。租赁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是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关键。

   周学东告诉记者说,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就曾经指出,目前的《物权法》缺乏统一的物权登记规定,也没有对动产的租赁物权在哪里登记、如何登记作出规定,发展融资租赁业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周学东认为,租赁登记和公示是明晰租赁物各项权属状况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融资租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确保租赁物抵押、质押、受让等交易真实有效的的重要手段。天津市政府部门近日出台的有关通知和天津高院的《指导意见》,从地方法规层面,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法律效力,对进一步明晰行业操作规则、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有序健康地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租人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登记保护自己的所有者权益,防范承租人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处置租赁物;第三方也可以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防范出租人“一女二嫁”等欺诈性交易,确保“善意取得”。天津市在融资租赁方面所做的这些探索和尝试,将在全国形成示范效应,对最终推动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健全市场经济机制等都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银行在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良好登记和查询服务的基础上,也将积极推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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