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勉:融资租赁业务中
出租人权益缺少法律保障

 

摘自《人民网天津视窗》 2011年2011年12月05日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接受人民网天津视窗采访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5日电:11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接受了人民网天津视窗采访,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介绍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相关情况。

  张勉说,虽然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专门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个单独章节提出,但是并没有对如何抵御和制裁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作出规定。“随后,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实际上可以认定处分和转让抵押无效,却仍旧没能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可能出现的侵害出租人利益的问题。”

   张勉认为,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使得这个问题更加突出。《物权法》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没有处分权的人,可能拥有处分别人财产的权利。具体对于融资租赁来说,就是实际占有人卖设备、第三人占有设备,都有可能是合法的。“这就使得出租人就更加不利,权益更加没有保障了。”张勉说。

   据介绍,截至2011年9月,天津市共有各类融资租赁法人机构44家,注册资本金折合人民币294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超1900亿元,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成为继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方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发布,对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