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新华网》 2011年12月01日
新华网天津12月1日电 (记者
刘元旭)11月30日,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高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这是在日前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基础上,天津为有效防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天津目前出台的这两个文件是融资租赁领域的重要突破。”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红说。
天津出台的两个文件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否则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不得对抗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文件中所列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文件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否则产生纠纷时法院可推定其行为属于非善意。
天津市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张勉说,这是一条有利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平衡各方合法利益的途径,即通过判断第三人受让权利是否善意的方法来遏制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仍是新兴产业。据统计,目前我国租赁渗透率仅为4%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与我国经济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近年来,天津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利用先行先试政策优势,支持和引导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发展,初步形成天津融资租赁业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截至2011年9月,天津市共有各类融资租赁法人机构44家,注册资本金折合人民币294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超1900亿元,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成为继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方式。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说,要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就要不断完善登记制度,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文件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提升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环境,推动融资租赁业有序、快捷、健康发展,为全国融资租赁司法政策的制定积累有益经验。(刘元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