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影响的不只是上海纳税人

 

摘自《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11月28日

  “自11月16日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公司总部就在测算上海子公司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负的变化,打算根据测算结果适当调整上海子公司的业务。”总部设在北京的一家新技术开发公司的税务经理说。

  该税务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务,在上海、重庆、广州等地设有子公司,负责各个区域的业务。“以前公司业务基本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业务无论放在哪个子公司做,税收上都没有差别。试点改革后,上海子公司的业务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5%变为6%,税负就有了变化。如果税负增加,上海子公司承担更多的业务就不合适;如果税负降低,上海子公司就应承担更多的业务。”该税务经理说。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消息刚发布时,很多人认为受影响的仅是上海地区纳入试点的纳税人,但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人们了解的信息越来越多,发现试点影响的不仅仅是上海纳税人,对全国各地的纳税人都会逐步产生影响。

  三阶段完成增值税改革,影响逐步向全国扩散

  “110号和111号两个文件虽未能涵盖所有问题,但已经对诸多问题予以规定和澄清,其蕴含的丰富信息,足以帮助纳税人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框架设计。增值税改革将通过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进行初步试点;第二阶段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第三阶段,在上述两个阶段完成后,将全国所有服务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高立群女士说。

  高立群女士认为,110号文件透露的重要信息值得纳税人高度重视。110号文件规定,“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虽然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不在本次试点范围,但110号文件对其适用税率、计税方法已经作出了原则性安排,可以预见,这些安排将在试点深化到一定阶段时得到应用。

  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是备受关注的焦点。111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对此,高立群女士认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定为500万元,远高于现行50万元(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和80万元(主要适用于贸易型企业)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大部分服务型企业将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财税部门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安永税务合伙人梁因乐认为,虽然增值税试点改革由上海市开始实施,但其影响却不局限于上海的纳税人,而是对于试点内、外的整个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均产生影响,这主要是由增值税的流转性质所决定的。由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业务相互联系的情况千变万化,所适用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纳税人有必要借此机会思考本企业目前的供应链设计是否合理。鉴于增值税扩围的发展趋势,建议企业从增值税角度对中国区甚至全球的供应链进行整体规划,未雨绸缪,而不要仅局限于上海地区试点企业的供应链和税收影响。

  纳税人跨地区开展业务受税改影响

  现代经济是开放的经济,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正在向打造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迈进,其经济的辐射力很强,与上海相关联的经济活动遍及全国乃至全世界。上海进行增值税试点改革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进行业务的税制衔接问题。110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高立群女士介绍,具体来讲,国内跨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海地区的试点纳税人向上海地区以外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二是上海地区以外的企业向上海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上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接受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在以前,由于服务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接受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税改后对上海地区以外纳税人影响最明显的一点。

  对于第二种情况,服务提供方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上海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无法抵扣相应的营业税。

  除了国内跨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外,还存在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也包括境外企业向境内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和上海试点纳税人向境外企业提供应税服务两种情况。

  对于境外企业向境内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原则性的规定是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即视为在境内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但111号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对于上海试点纳税人向境外企业提供应税服务,110号文件明确了一个重大变化,即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将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是采用零税率还是免税制度还不明确。由于上述政策的变化,上海增值税试点改革也会对境外企业产生影响。

  此次税改,对于租赁行业是重大利好。一位从事融资租赁的人士介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于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规模。上海税改后,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因为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很多,可以预见,随着税改的实施,上海的融资租赁业会获得跨越式发展,这对其他地区想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的纳税人而言,也是利好。

  梁因乐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结构性减税,是指对于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通过抵扣向试点地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但是,具体到某一个纳税人,判断其实际税负是降低还是增加,需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在测算税负变化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纳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供应商的构成,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客户的构成,如果客户大部分为增值税纳税人,改革后对方购买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客户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将可以扩大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供应量,反之,会间接导致服务需求量的减少。

  抓住机遇,做好业务安排

  梁因乐建议纳税人从投资和经营两方面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降低税负。投资方面,对于试点行业,可以考虑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计划推迟到2012年,形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对于原来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又需要从试点行业购入应税服务的,可以将购买应税服务的行为推迟到2012年,形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经营方面,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专业人员应在审视自身经营的情况及商业安排后,深入分析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分析重点是改革对增值税成本以及现金流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可能的增值税筹划建议。同时,展开增值税培训,促使管理、税务、财务、运营团队迅速了解新法规,并清晰地理解税改即将带来的影响。

  高立群女士建议,纳税人可进行如下的业务安排:

  首先,对于那些未在上海设立经营机构,但在上海服务型业务较多的企业,应抓紧时间在上海设立经营机构,以享受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机遇。

  其次,如果企业正将受试点影响的业务部门向上海集中,应考虑加快业务重整的步伐,做大上海业务,以更多享受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利好。

  再其次,若企业纳入试点范围,但其业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同时提供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服务,企业应着手对相关业务进行重整。因为11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不进行业务重整,就可能因核算问题被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负。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