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约定拖欠借款 担保人被判担连责

 

摘自《光明网》 2011年11月15日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许国安支付原告通远公司借款本息115171元,被告李安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许国安于2009年10月16日,向原告融资租赁汽车一辆,同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且约定还款时间及承担利息,被告李安民亲笔签名自愿作为被告许国安的借款担保人。事后,被告许国安违反约定,未能近期归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5171元。为此,经原告多次催讨促被告还款未果,酿成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所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由被告许国安亲笔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有义务严格信守合同约定。被告李安民作为被告许国安的借款担保人,对此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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