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1年11月01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金融租赁作为企业债权资金市场三大融资方式之一,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近几年,金融租赁在我国的现代金融业发展中也日以显示出其特殊优势和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当前信贷趋紧的背景下,许多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之时,金融租赁业务便成为企业借贷融资的好方式。
金融租赁业发展现状
1981年4月,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这两家公司的成立拉开了中国现代金融租赁业的序幕。上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犹如雨后春笋。尤其在1994年、1995年之间一共成立了5家金融租赁公司。但从1997年开始,受汇率大幅波动、风险管理工具匮乏、管理粗疏等共同作用,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都因资金来源困难或租金难以回收等问题陷入困境。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重新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业。随后,2007年末至2008年间,首批加入试点的工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和国开行,陆续以独资和控股的形式开设了金融租赁公司。2010年初,国务院启动了第二批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可以说,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自身发展和政策环境正在逐步改善。
近年来,天津市把发展金融租赁业作为金融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先行先试政策优势,支持和引导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发展,初步形成了金融租赁业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截至2011年3月末,天津市注册法人租赁公司31家(包括金融租赁公司3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4家),注册资本金263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1700亿元,约占全国1/4。2010年天津市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1500亿元,约占全国1/4,超过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连续三年位居全国融资租赁首位。
但总的来说,金融租赁还是一项新兴业务,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外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和成熟,作为市场主体的租赁公司的专业技能、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金融租赁特有的优势
金融租赁在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金融租赁帮组中小企业利用资金规模小的“特长”,用支付租金的形式实现融资和投资的结合。金融租赁一般不计入资产负债表,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给企业提供了根据需要进行其他融资的便利。
◎延长了资金融通期限。贷款多以短期融通为主,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而租赁的还款期限几乎接近于这项资产的物理寿命期限,成本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分摊,减少了添置设备的资金流出量,提高了投资收益。
◎规避了经济风险。变化的设备价格和资金成本给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增加了投资风险,而在设备租赁合同大部分条款中,尤其像物件价格、租金率等重要内容,均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就一次性确定,在整个租期内固定不变。同时科技的发展使设备的技术寿命越来也短,致使企业购置设备要承受很大的无形耗损,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金融租赁,确保企业生产设备在技术上的先进性。
金融租赁如何实现创新发展
现阶段的金融租赁行业处于由简单融资向创新租赁的探索过程中,迫切需要在创新融资租赁方面开发出更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租赁业务模式,更好的服务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就需要抓好基础工作,对金融租赁业务的各个运行环节进行发展创新。
◎积极推进融资方式和产品创新。应积极推进金融债券发行工作,并有意尝试租赁资产证券化。通过融资方式和产品创新,增强融资灵活性,满足资金需求。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租赁业务,发挥租赁业务灵活多样的优势,设计独特的金融产品,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不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应推动租赁公司充分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风险管理和内审监督的责任,充分发挥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明确前、中、后台的职责和流程,加强租赁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确保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切实提高租赁业务的专业能力。金融租赁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要想真正办出租赁特色,进而提升核心竞争力,就要加强租赁业务的专业能力建设。可通过引进和培养专业性人才,创新专业性技术等手段,提高金融租赁的整体专业能力。
◎逐步推进金融租赁国际化进程。国内的金额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国际化、借助于国际市场的力量来分散流动性压力风险。积极利用境外活跃的租赁物投资市场,以及产值交易市场,使得租赁业务,具有更好的运行基础。目前在国内做直租和经营租赁,缺乏一个活跃、共赢的市场,因此去国际市场做,还可以利用境外不同区域的法律、会计服务,为租赁业务的转型和升级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加强环境建设及有效政策的支持。应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过程,明确租赁物需要登记的规定,保证租赁物的登记效力。建立具有高度公信力、权威性的登记平台确立租赁物的所有权,从实质上加强对租赁物权的保护。(来源:内蒙古科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