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挖掘机屡“趴窝”
承租人举证不能败诉

 

摘自《福州日报》 2011年10月18日

  核心提示:融资租赁的挖掘机屡屡“趴窝”,杨女士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其间,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了挖掘机又出售给他人。

  日前,台江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挖掘机已出售给他人,无法进行质量检测,杨女士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租来的挖掘机屡屡“趴窝”

  2010年7月6日,杨女士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杨女士向福州一家机械公司的龙岩办事处购买挖掘机。签订合同次日,杨女士将首付款、保证金、管理费和保险费汇到了机械公司账户。2010年7月20日,双方约定杨女士可以将对供货商机械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现质量问题,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商直接行使索赔权。

  挖掘机刚使用十几天就故障不断,多次维修无果后被重装,可重装后油耗量从每小时25升到40升。杨女士多次向厂家反映无果,索性就不支付租金,结果被融资租赁公司告上法庭,事后,经过法院调解,杨女士将挖掘机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之后,杨女士将机械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公司向机械公司退还挖掘机,并由机械公司退还挖掘机的货款和保证金,并赔偿高油耗和停工的损失。

  挖掘机转手 有无质量问题成悬疑

  在庭审时,台江区法院将某融资租赁公司列为第三人。挖掘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向谁索赔成为庭审焦点。

  机械公司表示,挖掘机已经出卖,不存在退机、退款的问题,机械公司并没有收取杨女士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由机械公司替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所以也不存在退还保证金的问题,且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规定“若乙方(杨女士)在支付上述费用后至租赁期满前提出解除或撤销本合同,无论乙方同意与否,上述费用均不退还”,关于保证金和首付租金都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与出售方无关。

  融资租赁公司表示,杨女士退机后,公司已经将该挖掘机卖给他人。根据合同约定,杨女士在租赁期满之前解除或撤销合同,首付租金和保证金均不退还。

杨女士主张高油耗损失及停工期间损失没有事实及证据依据,且不能证明损失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

  承租人举证不能败诉

  经过审理,台江区法院认为,杨女士与机械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产生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就产品质量问题,杨女士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机械公司提出索赔,但是由于杨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杨女士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在收到杨女士退回的挖掘机后,有权进行出售,杨女士无权要求租赁公司将挖掘机退还给机械公司,首付租金、管理费、保险费和保证金都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杨女士要求机械公司退款给她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租赁公司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使用设备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选择。这同时也引发了不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附在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