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09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天津9月15日讯 (记者康博)
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众多租赁界、金融界、法律界的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在出席会议时表示,物权所有人自我救济权利的确认,对租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史燕平表示,国际上租赁融资为什么会优于银行贷款,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国际法律中明确了出租人拥有自我救济的权利。所以,当出现承租人违约情况时,出租人不需要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就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直接取回。而我国的《物权法》中没有赋予物权所有人自我救济的权利,这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对租赁业认识不够充分的一个表现。
另外,史燕平在会上从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法律的发展以及租赁业的发展这三方面,对租赁业制度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发展时,史燕平指出,英文中关于租赁业有两个单词,rental和leasing,对于后者有时也用financial
leasing来表示。其中,rental和leasing分别代表两种完全不同的业态,而leasing和financial
leasing是对同一种业态的不同表述。但是,国内现在常常将rental和leasing混为一谈,而对“financial
leasing”却翻译成“融资租赁”和“金融融资租赁”两种表述。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必然带来我国租赁市场,特别是制约租赁市场的制度建设上的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