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09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天津9月15日讯 (记者王慧梅)
日前,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行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原人民银行研究所副所长、参事室负责人刘萍与会时表示,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将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到了前沿。
刘萍指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第三人通过合法手段、合理价格取得的财产进行保护,但出租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受到挑战和冲击。由于制度建设上的缺陷,所以使这个冲击在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的今天尤为凸显,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将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到了前沿。
刘萍还指出,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融资租赁权应类似于担保交易纳入登记的范围,为了获取优先权要进行登记并移交资产给信贷提供者,同时要通知此前已登记的担保债权人。对于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加交付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她提出,目前我国动产登记部门有16个,其中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能不能最终成为建立我国统一登记制度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同时,刘萍提出关于融资租赁权利的性质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她认为在《物权法》层面很难解决融资租赁权利的性质。出租人拥有的权利是合同权利还是物权的所有权?它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17条对用益物权规定得比较详细,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20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如果融资租赁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则出租人不应干涉承租人使用该权利,但承租人也没有权力处置租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