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09月06日
中国经济网天津9月6日讯 (记者王慧梅)
日前,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行业协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田浩为对保障融资租赁物安全的问题提出几点看法。田浩为认为,有必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田浩为认为,现行制度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不利影响。目前,没有一个完善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与查询机制,租赁物不能有效公示,租赁物权及其从属关系难以判定,同时《物权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使得租赁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冲击,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田浩为认为要保障租赁物安全,天津市政府规定的利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是一个有效途径,同时,将查询作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前的必经步骤,对权利人设定查询的义务,对保护租赁物安全有积极意义,同时对潜在权利人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为此,田浩为还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立法或在司法解释层面直接规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二是通过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本行业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查询登记系统,为判断其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提供参考依据;三是建议国务院协调相关部委,建立相关查询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