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09月06日
中国经济网天津9月6日讯 (记者王慧梅)
日前,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行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融资租赁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张稚萍主任在会上发表了主题演讲,她认为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缺失对融资租赁业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希望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尽早得到法律授权。
张稚萍指出,租赁物占有人和所有权人相分离的特征,以及《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使得出租人即租赁物所有权人面临丧失所有权或所有权受到侵害的风险,最可能的风险就是承租人将其占有的动产租赁物卖给善意第三人,或者承租人为了融资,将租赁物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现实中可能存在很多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而租赁公司还不知情的情况,这对租赁公司的伤害非常大。张主任介绍说实践中涉及到租赁物所有权和抵押权被第三人取得的案例已有两三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不可挽救,租赁公司将面临很大损失。
租赁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采用了各种方法,其中一种就是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的债权银行。《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登记有明确规定,为抵押权确认提供了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采用这种方法只要办理了登记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现实情况是动产抵押在抵押人所在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该登记系统不联网,不方便登记和查询,租赁公司在A地办理了抵押登记,承租人又在B地办理了抵押登记,引起法律冲突,导致租赁公司抵押登记效力的不确定性。
租赁公司目前正面临着没有一个合法、有效的正常通道来公示自己的动产所有权的现状,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这是制度上的缺失。张稚萍提出,制度上的缺失应当从制度上解决,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当通过立法建立一个方便登记和查询的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以保障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确保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不是额外的、过分的要求,是一个正当的、基本的法律方面的要求。
同时,张稚萍还提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公司来说,是一个可以方便查询、便捷登记的先进的登记平台,希望能够真正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