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湾区法院反映融资租赁公司
四项不规范行为易引发纠纷

 

摘自《上海法院网》 2011年09月05日

  卢湾区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四项不规范行为易引发纠纷:

  一是对承租人资质审查力度不够。在缔约阶段,重促成融资业务,轻商业资质和背景调查;在履约阶段,重租金催收,轻业务跟踪,因而导致承租人因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或经营不善而倒闭或失踪,造成出租人损失。

  二是合同重要条款约定不明。对首付款性质等合同主要内容未作明确约定。在回租实务操作过程中,过于追求流程简化,对回租设备的型号、作价等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易在纠纷中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

  三是对第三人担保的资格审查不严。出租人对第三方担保资格的审查存在疏忽和认识上的误区,造成担保效力上的瑕疵。如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担保,加盖的却是承租人的公司印章,因而引起歧义等。

  四是回购担保易引发争议。回购合同中约定,如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或租赁物灭失毁损,出卖人应履行无条件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价款。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类回购担保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相关案件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