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玲:法律不完善严重影响融资租赁业发展

 

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08月26日

   中国经济网8月26日讯 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众多租赁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据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王玉玲介绍,融资租赁业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引入了中国,现在三十年过去了,国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都取得了长足发展,而租赁业发展却比较缓慢,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相称,与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其原因不仅因为市场机制不成熟,与相关法律结构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王玉玲发言

   融资租赁发展受阻

   中央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显示,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设备融资的资金来源,租赁交易发生额占设备投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还不到3%。

   据王玉玲介绍,由于目前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无法使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合同法》中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但却缺乏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在融资租赁业务结束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生冲突时,受理纠纷的法院认定第三人符合《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从而使出租人丧失了对出租物的所有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也大大挫伤了业界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重要性无庸置疑

   在向与会专家表达担忧的同时,王玉玲也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给予了肯定。她指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系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解决了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问题,有助于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二是在租赁物被转让或抵押的情形下,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提供依据,但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支持。

   去年6月,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中特别指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天津市政府在去年10月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了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研究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其中也包括了融资租赁登记的效力问题。这些举措都说明无论法院、一行三会及有远见的地方政府,都已经看到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正在积极做出行动。

   市场急待融资租赁登记行业规范出台

   王玉玲最后表示,当前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中小企业,建设好融资租赁登记事业,对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进而解决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起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如果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被解决了,将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长期发展。所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出台融资租赁登记行业规范,进一步明晰行业操作规则。

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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