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免营业税

 

摘自《中国证券报》 2011年06月21日

   财政部6月20日消息,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需2008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附:

  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