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
建设方案》全文

 

摘自《人民网天津视窗》 2011年06月10日

   简要内容:“十一五”以来,天津市按照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航空航天、造船修船、石油化工等八大支柱产业基本形成,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创新不断推进,滨海新区服务辐射作用明显增强,开发开放成果显著。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0日电: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提出,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观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实际,为切实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积极探索新时期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开发开放新模式,制定《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

   一、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天津市按照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航空航天、造船修船、石油化工等八大支柱产业基本形成,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创新不断推进,滨海新区服务辐射作用明显增强,开发开放成果显著。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形势下,天津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东疆保税港区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具有区港一体化的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创新平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要以建设东疆保税港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推进国际化市场体系建设,条件成熟时进行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以东疆保税港区为核心载体,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试点,有利于加快天津国际航运业中游和上游产业发展,缩小与世界上主要国际航运中心的差距;有利于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的先进制造业优势,加快发展现代高端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新时期开发开放的新模式。

   二、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离岸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试点,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利用产业基础雄厚的有利条件,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市场化取向,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行政干预,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坚持先行先试,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探索开发开放新模式;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加强与周边区域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发展目标。

   用5至10年的时间,基本完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贸易、航运融资、航运交易、航运租赁、离岸金融服务等功能,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各类航运要素聚集、服务辐射效应显著、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核心功能区,综合功能完善的国际航运融资中心。

   三、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加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

   积极支持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天津市要抓紧研究制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东疆侏税港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东疆港区,逐步将东疆港区发展成为邮轮母港。经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外国邮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游客在国内港口下船观光后返船继续旅行。

   (二)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

   加快发展现代航运物流业,不断完善国际中转和国际贸易等功能。对注册在东疆侏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三项政策实施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执行。对东疆保税港区的汽车转口贸易,适用进区侏税的政策。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前提下,对东疆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促进中转业务的发展。

   (三)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试点。

   在严格控制风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为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提供服务,但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总行已经开展的业务。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为促进国际经贸舌作,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筹资需求,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在控制风险和稳健推进的前提下,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

   (四)探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务创新试点。

   鼓励天津东疆港区推进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按照风险可控、促进发展的原则,继续完善项目子公司的管控模式。鼓励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创新,根据飞机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飞机引进指标,按规定纳入国家批量采购训—划,优先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对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先行试点。对在天津东疆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鉴于租赁业务创新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在总结试点经验后,要适时加快推广实施。

   四、扎实做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发展定位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方案实施。成立由天津市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滨海新区、天津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贯彻实施,在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有利于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实现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有利于促进东中西部地区互动和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方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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