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及海工装备可享退税

 

摘自《中国船舶》 2011年06月08日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在5月25日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透露,国务院已正式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同意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核心载体,开展船舶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业务4个方面的政策创新试点。

   据悉,为把天津建设成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国务院同意在航运金融以及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运税收等关键环节,给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政策支持。具体包括: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单船公司等项目子公司;对天津东疆港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及单船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船舶以及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等海工装备,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在国际船舶登记方面,积极支持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等准入条件。同时,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东疆港区,逐步将东疆港区发展成为邮轮母港。

   在国际航运税收优惠方面,对在东疆保税港区内注册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至于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在严格控制风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机构,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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