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关租赁”暂时替代不了“跨境租赁” |
作者:沙泉 | |||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4日 融资租赁业 为了业务创新,前段时间频显融资租赁公司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单船、单机租赁公司,模仿跨境租赁,开展飞机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这实际上是一种“跨关租赁”(恕笔者擅自乱创这个词)不是“跨境租赁”,因此在政策上出现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若还想采用这种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最好缓一段时间,待政策协调后再办理,以免被迫采用高成本、终止协议等措施,补救政策风险造成的损失。 笔者向来主张融资租赁业创新,自己也是在不断创新中慢慢变老。但创新先要搞清其内涵,否则就是盲动。尤其涉及到制度的创新。先要搞好制度创新,然后再去实现业务创新。对于融资租赁这样的边缘产业,在制度创新中,先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区的利益,然后再联手搞政策创新。 “跨X租赁”的内涵是什么呢?“跨境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境外,承租人在境内,或反其道而行之的租赁业务。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不在同一境内的租赁交易。“跨关租赁”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在同一境内,但其中一方在关内,另一方在关外的租赁交易。“跨境租赁”的要点是“跨境”,“跨关租赁”的要点是“没有跨境”。“跨关租赁”要想享受与“跨境租赁”政策的同等待遇,有系列问题需要企业与政府间、政府与政府间的协调工作要做。这是个系统工程,不是单一部门出个文件就可以解决了的。 过去笔者曾经在圈内与业者讨论过“跨关租赁”的问题。当时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有问题的,但仅从制度结构上考虑,并没有深入到税务问题。业者当时认为“我们已经做的比较好了,没有什么问题”,从公众媒体的报道,似乎也验证了业者的做法。一时间笔者怀疑自己是否在行业已经“out”了。 笔者一直自诩为让网友第一时间了解行业重要信息。但这么重要的问题笔者却严重缺乏说服力。对这类信息也只能转载,不能评论,着实郁闷。最近因为偶然的机会,让笔者有机会论证自己观点。 从有关部门2010年5月的规范管理文件中了解到:某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允许该监管内的租赁公司在保税区可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文件。但是对企业是否可以保税进口飞机、船舶,以及航空、海洋运输企业从海关特殊区域租赁物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等问题尚未明确。也未抄送或会商海关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在租赁公司报关时,出现了一些政策方面的问题。 据悉为解决问题,海关总署正在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银监会等有关部委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在上述政策没有明确之前,海关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意见》(国函【2005】5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的规定执行。这两个文前者是设立保税区的条件,后者是保税区如何缴纳关税问题。我们看这个文件对“跨关租赁”带来什么后果。先看该文规定: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不在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物品内清单。因此保税区的租赁公司进口飞机时就被征缴一此税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海关监管货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按照这个规范管理规定的做法,“跨境租赁”的关税政策(以飞机为例)是:关税1%,增值税4%,属于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待遇。“跨关租赁”的税收政策有人测算过是24%左右,几乎5倍于“跨境租赁”的税负。 承租人要想把“跨境租赁”转为“跨关租赁”,那么需要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原来的政策不能用。原因是:“跨境租赁”对于海关来说属于“租赁贸易”,“跨境关租赁”对海关来说属于“一般贸易”。目前情况下,租赁业如果拿不出“跨关租赁”比“跨境租赁”对国家、企业更有利的证据时,业界暂时不会享受同等或更优惠于“跨境租赁”的税收待遇。 “跨关租赁”的政策呼吁基础无非从平衡贸易顺差和外债转内债这两点着手。从目前的交易方式看,“跨境租赁”已以“租赁贸易”纳入海关进口统计,没有平衡中国出口顺差过大的问题。“跨关租赁”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也没有平衡贸易不平衡问题。 有关外债转债内的问题,运输部门现在欠外债比欠内债好,因为外债是利率相对较低的美元。随着人民币不断升值,负债还在不断地自动减少。外债转为内债时,如果是将内债由外币转为本币,那么运输部门就丧失了汇兑收益。这两个核心点都导致“跨关租赁”和“跨境租赁”相比,在忽悠政策上处于不利地位。 还有几个软环境问题对“跨关租赁”也不利。一是因为流动性过剩的资金需要回笼,国家现在严查税款流失或变相流失问题。在此环境下,税收部门不论是政策执行力度,还是新政出台,都是按“宁严勿宽”标准执行。二是单船、单机公司作用不明。是用来融资?还是用来避税?租赁公司拿不出有利的说服力,反而有变相偷逃税款的嫌疑。三是各部门在协调政策时,重视程度不够,有些部门参会人员的级别不高,没有权威性和决策能力。四是缺乏综合情况掌握比较多的人士参与讨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总以为自己是对的,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协调会成了抱怨会、埋怨会。 “跨关租赁”中对于业界这么痛苦的问题,至今存在已经有一整年的时间了。从外部看根本看不到任何反应,媒体还继续为此唱着高歌,这着实让人晕菜,不知是真存在问题还是笔者杞人忧天。 如果把租赁公司只是愿意把租赁当贷款做,没有必要在保税区设立什么项目公司。《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已经允许把海关监管期的物件用来做融资租赁或出售回租。只不过:要么让承租人拿出全部关税保证金质押给海关,要么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的金融担保。据说有几家租赁公司早就发现这个问题,已经及时地进行了业务转型了。“见不好也收”同样是睿智的做法。 另有租赁公司把境内租赁业务转换成跨境租赁业务,目前走的很顺畅,没给政府和自己找麻烦。 最后我们说:政府部门政策不协调,关键在产业。如果能够把业界的真实状态反映给政府职能部门,并得到同情和关照,且不伤害部门利益,出台什么政策都是可能的、不复杂的。 从笔者掌握的最新消息看:已有地方关写文上报总署,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企业如果理由充分,在大政策尚未出台前,特事特办也不是不可能的。这是目前唯一让人感到欣慰的新消息,政策上,只有海关的松动,才是最重要的政策松动。目前后续情况仍有待观察,本站也会跟踪报道。因此笔者并没有在此完全否定“跨关租赁”的做法,而是用“暂时”二字在分析这件事。 给业内人士一个忠告:在租赁创新潮中,最好远离“规避政策”、“打政策擦边球”这两项创新。否则“迟早是要还的”历史已经多次证明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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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更新日期:201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