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人民网天津视窗》 2011年04月11日
简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杨凯生说,以前,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只是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但现在可以以设备等实物的形式进行租赁,收取租金,更有利于银行的资产安全。现在的问题就是这一行业想继续发展的话,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而目前,无论是扶持政策还是监管政策方面都是相当薄弱的。
金融租赁是当今国际上发展最迅猛的新兴服务产业之一,也是世界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不仅极大推进了金融市场业务多元化、综合化、专业化发展,也成为我国推进“三农”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金融工具。2007年底,我国金融租赁的资产规模大约只有200亿元,而到2010年底已达3156亿元。但是,同时应看到的是,经营性租赁资产依然只有区区10%。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的比例失调,使其前进的步伐看起来还不够优美。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统一监管,金融租赁业也出现了一些行业乱象。如何使金融租赁这种新兴业态健康发展,成为委员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杨凯生说,以前,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只是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但现在可以以设备等实物的形式进行租赁,收取租金,更有利于银行的资产安全。现在的问题就是这一行业想继续发展的话,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而目前,无论是扶持政策还是监管政策方面都是相当薄弱的。
全国政协委员张志刚认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可以扩大内需,加速消费,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我国金融租赁业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需要建立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的,因此法制和诚信的建设都必须跟得上。
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也在逐渐完善,然而租赁行业的税收环境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的问题是摆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面前难以克服的障碍,客观上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解决金融租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租赁业税收环境的发展。“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行为,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应当在税收政策和税务征管实践上对不同融资方式平等对待,清理当前增值税、进出口关税政策上阻碍租赁业务发展的内容。在营业税政策上也应明确经营性租赁适用‘融资租赁’税目征税并取消重复征收印花税,同时制定金融租赁税收激励政策,推动金融租赁业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马蔚华说。(吕巍 王天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