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呼吁改善融资租赁业税收环境

 

摘自《网易财经》 2011年03月02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融资租赁业税收环境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也在逐渐完善,然而租赁行业的税收环境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的问题是摆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面前难以克服的障碍,客观上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税收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租赁业税收环境的发展。

   一、背景及问题

   税收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国外融资租赁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能否蓬勃发展与所在国税收政策有较大关系。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刚刚起步,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问题具体如下:

   (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抵扣进项税额。由于金融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如果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因无法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提高了承租人的税收成本,阻碍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二)关税和进出口增值税优惠政策未覆盖融资租赁

目前海关界定的关税和进出口增值税的认定依据是有关有效单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而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海关的单证载明的企业是租赁公司,致使原本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承租人由于采用了融资租赁的方式引入设备而无法享受优惠。

   (三)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政策不明确

   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由于经营性租赁能有效规避企业资产贬值风险、节约企业资产管理成本、优化财务结构等优点,是目前发达国家主要的融资租赁业务品种,但在我国经营性租赁却因税收原因难以开展。我国营业税税目中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类,前者按租金的全额纳税,后者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差额纳税。由于营业税税目上没有明确“经营性租赁”归属,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对该政策理解不一致,大部分把经营性租赁按“租赁”对租金全额征税,致使税负陡增,极大限制了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展。

   (四)印花税重复征收,税负较重

   由于印花税按照合同文书计征税款,将租赁业务视为购买环节和租赁环节,分别计征印花税,形成双重征税,加大了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五)缺乏融资租赁税收激励政策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融资租赁税收激励政策。以加速折旧政策为例,通过加速折旧能够使融资租赁业务促进设备投资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对融资租赁业务制定了加速折旧的鼓励政策。而在我国,融资租赁方式引入设备却无法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二、建议及理由

   (一)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行为,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应当在税收政策和税务征管实践上对不同融资方式平等对待,清理当前增值税、进出口关税政策上阻碍租赁业务发展的内容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它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手段,是企业的融资行为,根据税收公平原则,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应当享有同银行贷款同样的税收政策待遇,建议:

   1.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

   允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入固定资产时,可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保持企业不同融资方式下的税负平等。

   2.明确关税中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政策

   在设备符合减免进口关税的条件下,将租赁公司纳入享受关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同时,准予承租人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向租赁公司办理售后回租业务,设备可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营业税政策上明确经营性租赁适用“融资租赁”税目征税并取消重复征收印花税

   建议在营业税政策中明确“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业务形式,适用“融资租赁”税目征税。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设备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合并计收印花税,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额为计税基数,避免对租赁公司重复征税。

   (三)制订融资租赁税收激励政策,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融资租赁由于集中于设备融资领域,给予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激励政策能有效促进设备更新换代,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西方国家为了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的特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行业发展的政策,如通过投资抵免政策、加速折旧政策等,让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及设备更新,加速设备更新换代,同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制订融资租赁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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