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对金融租赁实行规模控制

 

摘自《新金融观察》 总第二十五期 2011年02月28日

   简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在全国范围内约谈了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并下达口头通知,要求实行租赁投放规模控制,并试点租赁投放数据每日上报监管层,对超规模的租赁公司按月实行类似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惩罚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在全国范围内约谈了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并下达口头通知,要求实行租赁投放规模控制,并试点租赁投放数据每日上报监管层,对超规模的租赁公司按月实行类似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惩罚措施。

  9家银行系金融租赁试点

  “央行此次通知的下达,我认为是跟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联。目前国家在抑制货币增长过快,减少通货膨胀,然而近几年来,我国的融资租赁特别是金融租赁发展的非常快,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已达相当规模,这样的情况下,央行通过对租赁规模进行控制,并不是惩罚的措施,其深层含义是强调贷款不要通过租赁的方式转出去过多。”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天津市租赁协会会长杨海田向新金融记者表示。

  据了解,此次规模控制的试点将从9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始,随后推向其他持有银监会牌照的所有金融租赁公司。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指出,对融资租赁行业应实施区别监管,较商业银行而言,其他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可以适当放松。业内人士也表示,目前也只是以口头通知的方式传达,具体能覆盖到什么样的范围还不得而知。

  所谓的规模控制,是指租赁投放总量中的融资租赁资产规模(不包括占比较小的经营租赁资产规模)。对此,杨海田认为,“这将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利润空间变小,因为投放规模减少了,然而成本依旧。”多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普遍表示,新的政策对于公司来说,不算是利好消息,因为从这两年的发展来看,全行业的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发展较快,规模增幅也比较明显,而控制规模势必将对业务进行起到一定的制约。

  “差别存款准备金”未必适用

  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还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参与到同业资金拆借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这样看来,计提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措施对于租赁公司来说未免有些茫然。

  “存款准备金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存款,然而金融租赁公司并非银行,是不能吸收存款的,那么何言准备金呢?又怎样能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出来呢?”某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所谓的差别,是指今年的政策工具就是用存款准备金来控制信贷规模,所以套用这个办法,对租赁公司的规模进行控制,但这样的规定与金融租赁公司的自身特点是不相符的,没有从租赁的本质及规律出发。”上述人士补充道。

  据了解,金融租赁业务的发生起始于购置设备,与银行发放贷款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合同金额可能分年度逐次下达,如果在新的监管要求下出现超规模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时支付的情况。对此,上述人士表示,“这样的政策将直接制约到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的发展,但就目前来看,我们还没有接到强制性的通知,监管层可能还是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

  增长之快引发调控

  据了解,融资租赁进入我国已有超过三十年的历史,但直到2007年,商业银行才得以获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此后,陆续有工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和国开行以独资和控股的形式开设了金融租赁公司。2010年第二批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启动,农银租赁、兴业租赁、光大租赁相继成立。在此期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高速运转。以中国工商银行设立的国内首家银行系租赁公司——工银金融租赁为例,截至2010年年末,公司总资产达到近560亿元,约占全国金融租赁行业五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如果一家有资金需求的企业直接向银行贷款,暂不论得到授信的可能性,仅以需要支付的利息及手续费来算,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然而金融租赁的费用则相对较低,承租人也被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企业只需按约定的时间段来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迅速投入生产。”某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介绍道。这样的优势也使得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一经开业,即显现了充沛的活力——规模迅速扩大,利润逐年递增。(张晨曲)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