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摘自《中国证券网》 2011年02月09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9日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自境外港口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船舶吨税,应纳税额按船舶净吨位与适用税率计。

  条例明确规定,不超过2000净吨的船舶普通税率为12.6元/净吨(1年)、4.2元/净吨(90日)、2.1元/净吨(30日);优惠税率则是9元/净吨(1年)、3元/净吨(90日)、1.5元/净吨(30日)。

  同时,超过 2000净吨-10000净吨的船舶,1年、90日和30日普通税率分别为24元/净吨、8元/净吨和4元/净吨;优惠税率分别为17.4元/净吨、 5.8元/净吨和2.9元/净吨。

  条例规定,超过10000净吨-50000净吨的船舶1年、90日和30日普通税率分别为 27.6元/净吨、9.2元/净吨和4.6元/净吨;优惠税率分别为19.8元/净吨、6.6元/净吨和3.3元/净吨。

  据条例,超过 50000净吨的船舶1年、90日和30日普通税率分别31.8元/净吨、10.6元/净吨、5.3元/净吨;优惠税率分别为22.8元/净吨、7.6元 /净吨和3.8元/净吨。

  条例明确规定,应税船舶船长为吨税的纳税人。中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条例并明确,非机动船舶、自境外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等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军队、武警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等10类船舶免征吨税。同时,对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吨税。

  根据条例规定,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纳税人完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纳税人申请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条例并对税款缴纳期限、手续、担保以及违规处罚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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