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财会信报》 作者:王丽英 2011年01月17日
近日,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考虑将租赁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事实上,国家的“十二五”规划很明确地指出要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业内人士称,从融资租赁来看,它应该是国家支持发展的一个新型服务业,因此在未来几年内应该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中。
融资租赁业是否应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在纳入的过程中有什么难点需要克服?税率应该怎么定,增值税扩围能否减轻企业负担?这些都成了业内人士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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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大势所趋
2008年底,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这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措施。中央财经大学张广通副教授称它较好地解决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使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向中性化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同时,也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积极性,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快速恢复经济,提供了强大动力。
不过,业内人士透露,由于《条例》并未明确定义融资租赁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因此,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没有享受到增值税抵扣的优惠。为此,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中国旧货协会全国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多次组织召开“增值税转型专题研讨会”。
张广通也告诉记者说,因为目前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第三产业(除商业外)提供的劳务征收营业税而不征增值税,这样就使我国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很不完整,增值税的中性特征无法得到更充分的体现,给企业经营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都带来不少麻烦。所以将包括融资租赁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最终取消营业税是大势所趋。但在目前税改还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融资租赁业的税制转型问题,则需要认真思考。
业内人士还称,
2009年《营业税条例》修订之后,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它把企业从境外租赁设备进入国内生产的行为全部纳入营业税征收的范围。中国旧货协会全国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余小梅表示:“这就出现了企业从境外租赁设备进来,它既要缴增值税、又要缴营业税的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租赁企业已经碰到很多这种例子。”
另外,一位租赁业专家还指出,如果设备环节不征收17%的增值税,只征收5%的营业税,那么我们就担心会不会使很多国内本来是想进口设备的企业,现在不进口设备了而去改成租赁进口了。因为进口设备要缴17%的增值税,而且需要较长的留抵时间,而租赁进口仅缴纳5%的营业税,这就造成了巨大的税负差异。除此以外,大家也担心这种税负差异会对我们国内的设备生产企业带来比较大的负面冲击。
一位接近财政部人士告诉记者,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把租赁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来。
“要处理好三方面的政策平衡”
融资租赁业属于金融业的范畴,但它又涉及货物采购、设备租赁和租赁品的销售,具有多重性质,这是目前对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举棋不定的根本原因,也是融资租赁业转交增值税的难点。那么,该如何克服这些难点呢?
张广通告诉记者说,在将融资租赁业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平衡:第一点是不同融资方式的政策平衡。融资租赁业属于金融业,但它又属于实物融资,与银行、证券等单位的货币融资不完全相同。按现行法律规定,银行贷款利息是全额缴纳营业税的(不允许扣除支付给储户的利息),而融资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以买租差价为计税依据,显然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税负也不同。另外,金融机构销售货币期货按买卖差价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期货则缴纳增值税,这与融资租赁的营业税缴纳方式有同有异。
第二点是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政策平衡。融资租赁虽然表面上属于长租,但实质是分期付款买设备,与贷款付息买设备有类似之处,而与短租性质的经营性租赁不同。目前,经营性租赁的租赁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承租方花费的租金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而融资公司则对超过设备原值的租赁费部分要缴纳营业税,承租方按设备原值抵扣进项税。
第三点是设备卖方、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政策平衡。按照现行规定,融资公司在按承租方的要求购买设备时,要向卖方缴纳17%的增值税,而设备出租给承租方时,融资公司按买租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承租方按设备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缴税。显然,卖方、承租方和融资公司三者适用的税率不同,实际税负也不相同。总体来看,融资公司的营业税实际税负远低于银行贷款利息,其类似于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率也比承租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低10%。这是融资租赁业税制改革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买设备与租设备的增值税税率应一致”
在未来,因为牵涉到增值税的问题,所以企业是租设备划算还是买设备划算,这个问题还有待探讨。
张广通告诉记者说,企业选择租设备还是买设备,这取决于企业的资金状况。因为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普遍较少,所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买设备肯定要比一次性付款买设备对企业有利;在银根紧缩、利率高涨、企业融资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买设备也是规避货币政策调控的一种合法方式。只要租赁费的收取标准适当,融资公司的利润率比一次性贷款买设备支付的银行利息少,承租企业觉得划算,就一定会选择融资租赁方式而不会选择贷款买设备的方式。
另外,企业租赁设备的税负和购买设备的税负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呢?余小梅则表示,根据金融危机之后正在修订中的国际会计准则,未来租用一件设备和购买这件设备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要使用这个设备进行生产,都能创造现金流,都要进入使用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在税赋规则的制定上二者也应该拉平,二者的税负应该接近统一,而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异。
她还表示,如果企业由于税收原因考虑使用不同的方式购置设备,这就是一种不太公平的税负规则。增值税本身应该是中性的,它不应该去影响企业的决策。
张广通也称,从保持增值税中性的角度来看,不应该对融资租赁买设备、用自有资金买设备和用贷款买设备三者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张广通还指出,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虽然性质不同,但经营性租赁费也类似于企业增值,应当改征增值税,并允许承租方抵扣进项税。这样买设备与租设备的税负差异就会消失,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也会更加科学。
“增值税的征收会否阻碍租赁业取决于税制”
张广通告诉记者说,融资公司的主业是融资租赁业务,目前是按照融资公司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租赁费(含设备残值变价收入)减去设备购置价和相关税费以后的余额(相当于企业的增值额或租赁公司的利润),按5%的营业税税率(类似于增值税税率)来征收的。如果改征增值税,税率就应该统一为17%,这样势必大幅度提高融资公司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但因为税制趋于中性了,融资公司可以直接给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像现在这样由卖方给承租方出具专用发票),这样可以适当简化设备卖方、融资公司和承租企业三者间的交易手续,节省部分印花税。”
另外,张广通还介绍说,融资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后,它可以适当提高租赁费的收取标准,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承租方,只要允许承租方以缴给融资公司的全部价款(包括设备原值和融资公司的利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依据(以融资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那么超出设备原价部分的进项税就可以顺利抵扣,承租方的税负也就不会加重。如果税制这样安排,就不会影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可能给它带来更多的客户。这就是将融资租赁视同设备销售的改革思路。
本报短评
近两年来,融资租赁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争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财税政策非常重要。这需要租赁业界和财政部门进一步系统地研讨融资租赁,做出更为科学的安排。
不过,目前对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理解,税务机关还不尽一致。有人指出,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征管实践没有考虑融资租赁交易特点,混淆会计准则经营租赁与营业税租赁业的概念,适用全额营业税政策,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税负,抑制融资租赁业发展。
不过,融资租赁转交增值税的最大难点在于租赁业范围太广、品种太多。其中包括主营机船租赁、成套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租赁、IT租赁等等的各种内外资企业,很难协调共同利益。然而,融资租赁转交增值税却依然是大势所趋。出台适合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政策已成为一种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