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的探讨

 

摘自《中国发展观察》 2010年12月02日 中国发展观察 王伟炫

  当前,碳金融已成为全球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并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新领域。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碳排放资源国,碳金融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同时存在机制缺失、风险规避能力不强等挑战。西方发达国家在碳金融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碳金融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发展碳金融的国际经验

  (一)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全球有四个交易所专门从事碳金融交易,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ETG)、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洲国家信托(NSW)。荷兰银行(ABN AMRO)、巴莱克资本(Barclays Capital)、高盛(Goldman Sachs)、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等很多知名金融机构均活跃在这些市场上。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各国通过建立碳交易所,促使交易价格公开透明,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市场化比较完善的国家还通过碳交易所进行排放信用的期货交易,并利用套期保值保证价格波动下自身利润的相对稳定。

  (二)推动碳市场和碳金融互动并实现共同繁荣。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市场交易平台,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该所与美国气候期货交易所合作,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2005年4月,欧洲气候交易所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随后又推出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2007年9月,与核证减排量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此外,日本成立了碳金融机构(JCF),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亚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国的碳金融交易也非常活跃。碳市场催生了碳金融,碳金融同时也赋予了碳市场新的发展内涵。

  (三)通过基金、股票、信托等方式直接融资。目前,世界银行已设立10只“碳基金”,总融资额超过25亿美元。2007年年末,私募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超过政府机构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纽约—泛欧交易所2008年推出低碳100欧洲指数,标准普尔等也建立了低碳环保指数;一些金融机构在这些指数基础上创建了ETF(Exchange Traded Fund)基金。此外,2001年,英国成立了碳信托有限公司,累计投入3.8亿英镑,主要用于促进研究开发、加速技术商业化和投资孵化器。

  (四)金融机构创新模式多方位参与碳金融。一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荷兰银行作为碳交易领域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为碳交易各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以此获取中间业务收入。英国标准银行参与CDM项目获取减排量后,通过卖给终端消费者等委托人、其他贸易商等获取中间收入。二是开发碳金融产品。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均推出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荷兰银行还设计了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三是直接投资参与。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

  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机遇和挑战

  (一)我国碳金融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占整个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的50%,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5%。国际能源机构估测,到2025年前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2009年11月,我国宣布碳减排目标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在2030年二氧化碳减排可达20亿~30亿吨,超过欧洲国家减排量的总和。据此计算,我国每年在清洁能源上至少要投入1万亿元人民币。另外,据国家发改委的《节能中长期规划》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000亿元,如果按50%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测算,节能融资市场就有3000亿元规模。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我国CDM项目主要包括:提高能效项目、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在项目融资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合作,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业务,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目前,国内商业银行CDM项目发展主要还是项目的直接融资。实践中,我国CDM项目的业主往往需要直接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境外买方进行碳交易谈判。我国CDM项目的业主由于缺乏专业能力和交易经验,对碳市场交易动态掌握不足,承担了较大的开发与交易风险,在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是国内企业和金融实体对碳金融认识存在差距。目前,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了解不够,未充分认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碳金融蕴含的巨大商机。碳金融活动主要局限于各类“绿色信贷”业务,CDM项目建设才刚刚起步。除少数几家金融机构试水外,投行、PE、交易所等金融实体鲜有涉足。二是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及配套机制建设存在差距。碳减排额在CDM机制下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需要专业中介机构执行。我国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核准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等工作,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和规避风险。此外,我国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与国外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交易时,往往可能因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丧失定价权。三是金融机构对CDM项目的风险规避能力存在差距。CDM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开发周期较长,涉及风险因素较多,金融机构对此准备不足。如来自国际减排政策变化的政策风险;减排单位不仅需符合认证要求,还要满足项目国政策和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项目评估和工程建设中的项目风险。

  碳金融项目操作模式与风险管理

  碳金融(Carbon Finance)给各国的企业特别是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碳金融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的合作提供了良好平台。 (一)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CDM是《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三种灵活合作机制之一。其他两种为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和联合履行机制(JI)。CDM是唯一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核证减排额(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CDM项目的开发。因此,中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是通过开发CDM项目,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支持,将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额(CERs)出售给发达国家(在一级市场进行),并没有直接参与全球碳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交易)。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纯粹卖方的地位(一级市场)。在CER价格上,中国限价为8欧元/吨,近年来实际成交价在10欧元/吨左右,但欧洲气候交易所公布的二级市场上CER再出售的价格达12欧元/吨以上,特别在2008年9月更高达21欧元/吨。

  (二)CDM项目的操作模式。一是单边模式。这种模式中企业独立完成整个项目的CDM开发申请后寻找买家。越到开发后阶段销售,业主获得更高价格可能性越高。但业主需要承担开发前期的资金投入及其带来的项目注册等风险。二是双边模式/多边模式。项目开发之初就寻找、确定买家,大多以固定价格签订购买合同。买家可以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给项目以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但是,固定价格使得业主无法从有上升趋势的市场中获益。三是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介费。该模式银行不介入项目本身,而是仅给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和技术支持,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四是背对背买断式。由于CDM项目的买家只能是发达国家,这一模式仅适用于外资银行。例如,外资银行总行与买家签订协议,同时其上海分行作为总行的代理与卖家(业主)签合同,且合同主要条款一致。在买断卖家项目后立刻转给买家,这一过程几乎不需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即使占用也是由总行承担。总行通过买家信用额度管理,衡量和控制买方违约风险。五是单边开发模式。该模式中银行承担开发前期成本投入(审定费和注册费)。有应用这一模式的银行规定,如果项目未能成功注册,项目业主无需归还银行为项目发生的前期投入。银行保证业主最低收益,即保证业务最低利润分成底价不低于同期以双边模式销售的固定价格。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双方协商指定价格,银行不享受与业主利润分成,仅从买家收取基本项目开发费。两年内,在项目仍在单边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以指定价格购买或指定项目业主能够接受的其他买家购买项目减排量。六是现金流贴现模式。这一模式仅适用于对已经成功注册的CDM项目组合进行现金流贴现,而非对单个项目,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银行对组合预期总量减排量的前50%进行贴现(如果项目逐步运行,则按实际投入运营的产能比例折算)。贴现供方根据预期收益以现金买断一定量的将来收益。这种模式有助于CDM相关项目投资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和现金流管理。现金流贴现产品保证了业主最低收益。如项目交付率不足约定的贴现总量,业主无需补足对银行交付不足部分。这一模式中,银行需要注重的主要风险点是(1)项目实际运行不符合规定,(2)业主交付违约风险,(3)项目交付不足风险。由于按照比例贴现,项目组合的规模很大时,这种按比例贴现才有实际意义;同时,这一模式对买卖双方资质要求较高。实际应用中局限性较大。七是后京都期权银团拍卖销售。这是有些银行预计采取的后京都市场交易方式,即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到期以后的交易模式。对已经成功注册的CDM项目组合打包拍卖,即通过银团拍卖方式,CDM项目业主出售一个权力给买方,使其有权利但非义务购买后京都时期的CER。银行一方面帮助业主提前锁定未来的潜在买家,一方面将以后的资产以现在的形式体现其中价值,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期权费)。

  (三)CDM项目主要风险。一是政策风险。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一个巨大新兴产业呼之欲出,如何对这块未来的大蛋糕做出政治分切,关系到各国未来的商业利益。CDM的发展与国际气候政治博弈息息相关。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减排承诺将于2012年结束,2012年后京都时期政策不明朗,CDM在2012年以后的发展和面临的变化都是未知数。面对这种情况,有银行在合同协议中都注明了对应政治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买卖各方的免责条款,避免纠纷。二是项目风险/CER交货风险。这一风险主要表现为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能按期建成投产),经营业绩风险(是否风能水能可以按照预期产生),商务合作方风险(如买方是否如期付款),运营表现(如项目是否按开发时的描述运营)等。有些银行在每个项目开始之前都进行尽职调查、完成现场评估报告,并且在每个项目开始之后定期监控项目进程、掌握项目进度。三是市场风险。银行通过缩短项目持有期来控制预防市场风险带来的收益波动,即对于购进的项目会在短期内出售,减少银行持有的时间。据了解,CDM项目在注册前必须上报发改委审批。在实际操作中,发改委对CDM项目有不成文的最低价规定。四是项目开发风险。项目开发风险直接影响到项目在联合国通过注册的可能性。银行通过项目开始前的尽职调查以及开始后的日常监控确保项目的合规性。我国立项项目在合规性方面存在普遍不足。据CDM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7月,在CDM注册的项目数达1946个,自2006 年7 月以来,共137个项目遭拒,其中一半是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项目。五是法律风险。银行通过ERPA(购买协议)条款,以合同方式约定与买方或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价格、总量,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 构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设想 (一)建立碳金融发展框架,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和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营造宽松环境。二是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产业聚集。资本市场融资方面,优先发展低碳经济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方面,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CDM项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货币政策方面,对节能减排项目等予以信贷倾斜。监管方面,可采取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措施。此外,积极推进人民币在碳交易计价中的国际化进程。三是尽快出台与碳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碳交易法律和监管框架。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为碳金融稳定发展创造政策环境。

  (二)健全碳交易市场机制,构建交易平台。借鉴国际碳交易机制经验,通过建立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多元化、多层次碳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场所,实现公平合理定价;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有效配置环境资源;尽快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使我国逐步拥有碳市场定价权。定价权决定了银行在这一新兴市场上的话语权和主动地位。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不能参与排放贸易,但目前CDM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等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不排斥发展中国家直接参与高级市场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则可以拓展业务,通过申请欧洲交易所席位或委托在交易所拥有固定席位的经纪公司直接进行CER二级市场交易。如国内商业银行在附件一国家注册投资公司,并取得相关资格,便能够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并可在欧洲二级市场直接进行交易。这样便可以有效缓解一、二级市场上CER价格差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利润损失。也可以积极争取在这一市场上的定价权。

  (三)创新碳金融参与模式,拓展多样服务。建立不同模式以满足不同需要。借鉴国内外碳交易发达银行的先进模式和做法。模式的建立应以满足业主需要,风险可控原则为基础。积极将CDM项目要求和金融工具联系起来。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目前国内CDM市场比较混乱,各类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其中甚至不乏国际骗子。由商业银行来从事这项中间业务,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是可信而稳妥的,比如银行与一些国际大公司合作,帮助企业去联系国际买家。另外,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如开展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联合国际专业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利用所属金融租赁中心,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凭借信息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合理CER报价等咨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荐买方,进而带动银行的海外业务发展。不断探索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规范碳金融风控机制,防范相关风险。加强CDM项目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CDM金融产品除了具有其他金融产品的基础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有一个重要的风险——政策性风险。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国际上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都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这些政策风险将直接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国内银行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利益。此外,建立银环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将环保信息作为金融支持的重要参考指标;由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碳金融业务操作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设置金融准入门槛。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关风险控制标准,开展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碳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实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转移政策风险;通过聘请国际化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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