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租赁》意见

 

摘自《中国会计视野》 2010年11月25日

  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杜旭冬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各单位征求对该准则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今年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会便[2010]72号)向各单位征求对该准则意见。

   现行租赁会计模型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概念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没有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实质上是表外融资。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的同时存在意味着经济意义相似的交易可能结果不一样,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此外,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起了一个共同项目,目的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2009年3月,两委员会发布了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提出了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初步意见。在考虑了全球对讨论稿的回复意见后,两委员会于2010年8月17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关于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0]72号

各有关单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今年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请贵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也鼓励以贵单位名义直接向IASB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摘要可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www.casc.gov.cn)或者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摘要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请注意结合我国国情实际,不限于征求意见稿中所提问题。

  感谢贵单位对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杨国俊 冯翠平
  电话: 010-68552934  010-68553012(带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电子邮箱:yangguojun@mof.gov.cn  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英文)
      2、《租赁(征求意见稿)》(中文摘要)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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