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税务报》
2010年08月25日
问:我公司以售后回租形式将大型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期满再以约定价格购回该设备,应向租赁公司索取何种发票入账?
答:企业售后回租业务应区分为销售和租赁两个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应缴纳营业税,企业应取得营业税发票;若不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留购该设备,该租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