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核心五项措施
推动上海航运金融业发展的新构想

 

摘自《上海金融报》 2010年06月25日

  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

  上海银监局一直致力于推动在沪银行业机构为“两个中心”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作为两者的交叉领域,航运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不仅涉及到船舶、航运等专业技术知识,同时也与航运相关的保险、税收、船籍制度等法律法规政策密切相关。

  目前,国内航运金融业务处于初级阶段,主要集中于上游船舶制造业贷款,提供的金融服务品种少,而且业务规模小。上海仅有少数银行开展船舶融资业务。截至2009年末,船舶融资余额折合人民币约74亿元。多数银行主要经营船舶制造业、航运业的一般贷款,如流动资金贷款等,而对中游及下游航运类客户所提供的服务则十分有限。而且,多数中资银行仍采用一般信贷业务的组织方式对船舶融资经营管理,从营销、受理、评估、审批到贷后管理,与一般公司贷款差别不大,缺乏专业化的团队和产品线。即使一些已设立航运金融部(中心)的中资银行,相对外资银行,在专业化的管理流程和团队建设方面仍有较大差距。

  国外在航运金融方面有所专长的银行均设有专业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如挪威银行,拥有一支100多人的航运金融专业队伍,拥有世界顶级的行业分析专家,为其发展船舶融资业务提供营销、授信、操作等雄厚的专业支持和服务;同时,他们制定了完备的风险评估、信贷审批规范,对船舶融资项目采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当前全球船舶融资业务中,航运股权及债权融资规模约150亿美元,船舶租赁交易规模约700亿美元,船舶贷款规模约3000亿美元,其业务几乎被世界三大船舶融资业务中心———伦敦、汉堡和纽约所垄断。

  目前,我国船队约4700条规模,平均船龄约23年,未来新增船舶和船队更新的需求巨大,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上海在全球相关领域的市场份额不足1%,与上海船舶工业的蓬勃发展和上海港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一大港的地位很不匹配。

  造成船舶融资资源外流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税费成本较高。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做经营性的融资租赁业务时,税务部门要求按照全额租金缴纳5%的营业税。

  相比之下,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境外银行,在发放贷款和开展融资租赁时,只缴纳利得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并且其外币资金成本一般要低于人民币资金成本,因此从资金供应方的成本税费上,境外金融机构更具优势,成为船东的首选。同时,船舶登记严格、离岸业务受到管制以及航运金融服务税收优惠缺失等诸多原因共同影响了船舶融资渠道的畅通,因而国内金融机构在开展远洋船舶融资时面临极大的障碍。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意见,发展上海航运金融服务体系,上海银监局提出了“一个核心、五项措施”建议———即以试验区为核心,并配套五项基本措施的政策建议。

  一、在洋山保税港区探索设立船舶融资试验区

  建议在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基础上,开放洋山保税港区作为船舶融资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吸引船舶投融资企业落户,探索适合的船舶投融资模式,开辟境内金融机构参与远洋船舶融资的渠道。

  国务院“两个中心”的意见中提出,“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作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试验区内税收、登记等开展船舶融资业务所必需的配套政策可一并得以解决,而无须大范围改革国内税收及航运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适应国际上远洋船舶融资以方便旗船为主要标的的实际状况。

  二、出台试验区内促进船舶投融资服务意见

  国务院“两个中心”建设的意见明确要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

  首先,上海应不失时机地抓住在综合试验区的优势,进一步完善航运金融服务的发展机制,协调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整合船舶制造、航运服务和金融机构的力量,清理在法律制度、税收环境、业务创新等方面制约和障碍,逐步形成相对周边国家和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航运发展环境。

  其次,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推出支持船舶投融资服务意见,对船舶投融资模式、发起和参与主体的资格、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船舶投融资业务范围、资金募集、核算方式、收益分配、税收减免和优惠条件等提出指导意见,将国务院“两个中心建设”中明确的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各项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到具体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

  三、适度调整试验区对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外汇管制

  目前,在人民币尚未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建议可以仅对试验区内船舶融资等金融业务放松外汇管制。具体措施包括:试验区内船舶融资租赁机构与非居民从事船舶融资和租赁业务放松外汇管制,允许试验区内船舶融资机构开设离岸账户;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实现严格分离,其资金往来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为防止利用离岸账户“洗钱”,规定离岸账户不得接受或提取现金等。为方便金融租赁公司等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对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汇实行余额管理,在余额指标范围内,船舶融资机构可以为境外航运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及后续金融服务,无须逐笔审批。

  四、调整试验区内税收政策,提升境内金融企业竞争力

  一是免征试验区内船舶融资业务的营业税。为推动国内航运产业链的发展,参照新加坡海事信托金融激励计划,对注册在试验区,并被政府核准的金融机构从事远洋船舶投融资业务时,参照国外的惯例免征营业税,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航运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是对试验区内船舶融资机构实行税收特别优惠。建议参考德国

  KG模式的加速折旧安排和新加坡税收优惠期豁免模式,市政府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多种船舶融资形式,规定凡是在试验区登记的船舶投资人(船舶股权投资基金、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船舶信托等),允许在标准折旧的基础上,5年内再提取新建船成本的40%作为特别加速折旧,其投资人的亏损可以用来抵扣应税收入。

  五、允许试验区内的船舶融资租赁机构控制拥有境外特殊目的单船公司

  在方便旗主导的国际航运市场格局下,要让境内金融机构走出去,必然涉及到特殊目的单船公司问题。目前,国内企业无法设立离岸单船公司,且国内的税收政策规定船舶出口可以退税,但船舶进口需缴合计约船价的27.53%关税和增值税。将洋山保税港区设为试验区,允许区内特许金融机构控制拥有境外特殊目的单船公司,当船舶登记在特殊目的单船公司名下时,不改变船舶出口的性质或不产生船舶进口的问题,有利于降低航运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船舶的融资成本,提高航运企业和境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同时,考虑资金管理和风险隔离的问题,直接沿用特殊目的单船公司这一模式有利于保护航运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六、船舶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

  船舶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内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对船舶投融资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和管理,促进船舶投融资业务的稳健发展。对船舶投融资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监督。船舶融资租赁机构的离岸业务与其股东金融租赁公司的在岸业务实行严格的隔离,账户严格分开。

  对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并对其职责履行、权力作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严格实现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监督,对每个境外特殊目的单船公司实行单独账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风险有效隔离。

  针对船舶融资服务的专业性强,国内金融机构又没有实际的运作经验的国情,各船舶投融资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大力引揽国际上船舶融资租赁等专业人才,引进船舶投融资的国际运作经验;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船舶融资等大型专业设备融资租赁的专业研究,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上海航运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监管机构要充实专门人才,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发挥好央行(外管)、税收(涉外)、银监、证监和保监的协同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隔离和预警,降低帐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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