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问题汇编:普通发票

 

摘自《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6月07日

   1.问:汽车经销商销售车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需要加盖单位印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从2006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 2.问: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其中一联丢失了,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 3.问: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有何防伪标志?

  答:普通发票防伪标志:(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及肝庑危屑浔暧蠸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4.问:企业于2009年2月销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机械设备,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问: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上加盖的是销售单位财务专用章,而不是发票专用章,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问: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何税种,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合同中未明确最终是否转让所有权的,前先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发票,最后若按残值购买所有权的,应按残值缴纳增值税,开具国税发票。若不转移所有的,全部开地税发票。

  7.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销售二手车应开具何种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8.问:普通发票有使用期限吗?

  答: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是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

  9.问:客户给我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在途中遗失,请问我单位能否用对方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红章后入帐?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等税务申请文书、向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问:个人发生经营行为后,怎样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如果发生需交增值税的业务,可以携带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11.问:注册一个10万元的生产加工的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手写的工业版发票吗?版面数额是多少的?

  答: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资格,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 12.问:普通发票的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可否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发票的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帐务报销凭证。

  13.问:个人临时销售了一批货物,销售价款1万多元,代开发票时,需要提供对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吗?

  答:〖JP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4.问:消费者购买电脑,商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什么发票上有税额?税金应是消费者支付的吗?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均为含税的,只是在票面上有区别,将原商品的销售单价和金额分解为金额(不含税)、税额两部分。其中打印在票面上的“税额”部分体现了销售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而不是消费者额外支付的费用。

  15.问:单位或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销货方的发票或者凭证,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入帐凭证?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因此,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发票或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合法的,才能作为入帐凭证。

  16.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票开具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或开票有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17.问:购买农民的水果,农民没有发票,应怎么办?是否交税?

  答:农民可到国税局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3)由村委以上单位出具《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

  对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农产品自产证明》。

  农产品收购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申请,收购农产品时可直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给农民。

  18.问:承包山养的鸡卖给商场,可否开具发票?

  答:可以,请携带卖方身份证明和购销合同,以及证明卖方是农民自产自销的证明,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19.问:车辆销售单位开具销售发票时,给对方开具发票时开具的发票写的是对方组织机构代码号,对方已经挂牌但是无法抵扣,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必须要开具对方的纳税识别号码,否则不予抵扣。购货方可以到销货方去换开发票。

  20.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认证后方能抵扣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21.问:纳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企业2009年起可否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此之外的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单位仍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2.问:请问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变更、缴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的规定,(1)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2)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3)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4)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23.问:纳税人将发票存根联丢失或销毁,税务部门对其有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伤拔窕卦鹆钕奁诟恼皇辗欠ㄋ茫梢圆⒋?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问: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对其有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5.问:企业想注销已超过五年保存期的发票存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具体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核销申请,详细注明核销发票相关信息,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查验后,统一到指定地点销毁发票。

  26.问:临时经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JP2〗临时经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1)提供发生购销业务的书面证明;(2)业务身份证;(3)有关其他资料。

  27.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汇总填开?

  答: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数额在10元以下,且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但需在每日结帐时汇总填开发票。

  28.问:从事电子商务时需要开具发票吗?

  答: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时必须依法开具和取得发票。

  29.问: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30.问: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商品销售发票,是电脑票还是手写票?缴纳多少税款?

  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此票为电脑票。除免税产品外,按3%的征收率开具征收增值税款。

  31.问:购买的新车还未办理相关手续,就把购车发票丢失了,能否补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32.问:什么样的发票叫“大头小尾”发票?

  答:“大头小尾”发票是指存根联、记账联金额小,发票联金额大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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