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法律界》
2010年06月05日
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回收其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应视为出租人租赁债权的担保物,其所有权具有与担保物权相同的功能。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和一般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样,都要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选择行使解除权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