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给子公司使用总公司计提的折旧可否扣除

 

摘自《南京日报》 2010年06月01日

   近日,有一纳税人咨询,其公司2009年购进了一批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固定资产调拨给了下属子公司使用。这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其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没有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对待,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该公司调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范围,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陈玉芬)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