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
其他特殊规定重点讲解

 

摘自《财考网》 2010年05月26日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

  财税[2006]153号《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和印刷、制作业务等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免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9]147号《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3)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

  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6)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7)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17)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8)财税[2006]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9)财税[2006]153号《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0)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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