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比较的
碳交易投融资模式研究

 

摘自《产权导刊》 2010年05月20日

  本文通过对国外几种较成熟的碳投融资模式的分析,对我国的碳交易投融资模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哥本哈根协议》(下称《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每两年向联合国汇报减排进展,这将使碳排放成为所在国对企业的约束性指标。碳交易的投融资模式也将会掀起新一轮高潮,据预测,20年内,全球碳交易市场可达3万亿美元。在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一、国外主要的投融资模式分析

  欧洲碳交易目前已发展到商品市场层次,而美国更已演进到碳金融衍生品层次。总之,发达国家已形成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排放权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投融资体系,林业碳汇市场的融资以及实行碳税等经济激励措施,以此引导私人部门投资于有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一)碳排放权交易。根据世界银行定义,碳排放交易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

  在排放权市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是目前最大的商业化碳交易机制,主要在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交易。欧盟27国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美国尽管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不受强制性减排约束,但美国实施自愿碳减排,在州市级层面上业已形成区域减排市场,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总之,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市场中常用的投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远期购买方式。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具体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I所示,下同)实体在项目建设初期一次性购买项目预期产生的全部CERs并支付所有费用。投产后,拥有全部CERs的产权。该方式使项目业主的风险降到最低,对CERs投资方附件I国家实体来说风险最高,但所有可能的风险收益归附件I国家实体。

  2.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附件I国家实体先和项目业主签订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在产生CERs后付款购买。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或合同后,能以该协议或合同为抵押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软贷款弥补资金不足,也可在资本市场上以CERs预期收入为保证,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者既能分散项目投资风险,又可利于短期资金向长期资金转换。该方式使附件I国家实体风险降到最低,但享受不到风险收益。

  3.订金-CERs购买协议。它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附件I国家实体预先支付部分项目建设资金,同时签订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虽然承担部分风险,但拥有部分CERs产权和进一步对价格进行规定的权利,保证了稳定的CERs供应方。项目业主在前期获得较多建设资金,降低了建设期债务负担,同时所产生的CERs有了稳定的需求方。

  (二)碳交易基金。由于附件I国家的中、小实体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运作能力去寻找和投资CDM项目,它们更倾向直接购买CERs减排信用额。而目前国际市场减排信用额价格波动较大,风险较高,使这些实体倾向于向从事CDM项目投资的基金组织和企业投资以获得较低价格和稳定的CERs回报,这就为专门从事投资的各种国际基金组织提供了市场机会。目前国际上已出现专门从事CDM项目投资的基金组织到发展中国家开发CDM项目以获得CERs,并将所获得的CERs回报给投资者,如世界银行的PCF,荷兰的CERUOT等。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买家是政府多边基金;二是政府基金;三是通过商业和发展银行进行交易;四是通过多边组织进行交易;五是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双方进行;六是欧盟内部交易体制(EU-ETS)交易;七是通过CERs的中间商获得融资。

  (三)碳金融。碳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并迅速发展,以欧洲最繁荣。碳金融是基于碳交易而衍生出来的金融服务,一般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

  1.期货。期货市场主要从事大宗同质商品远期交易,而CERs满足交易量大、商品同质的要求,CERs价格变化完全根据市场供需、谈判前景的变化而变化,不易受买方或卖方操纵,只要CDM市场够大,CERs很可能成为期货市场的一种交易商品。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自2005年4月开始到今年6月,总交易额已达165亿欧元(237亿美元),并预计将继续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成熟扩大,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和小麦、原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提供了减少排放的商业诱因。


  2.直接投资。附件I国家的实体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建设并运营CDM项目,不仅享有CERs的产权,同时享有CDM项目的产权。但这种方式必须分清楚附件I国家实体的投资除了作为项目产品和服务的投资之外,是否用于弥补CDM项目由于减排而增加的成本。

  3.产品支付与杠杆租赁。在筹措CDM项目的额外运行成本时,除运用传统股本融资或债务融资方式外,可以采用“产品支付”(Production Payment)模式或“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模式进行融资。根据“产品支付协议”,贷款人远期购买项目全部或一定比例未来生产的资源性产品产量,这部分产量的收益将作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此外,由于CDM项目建设往往涉及环保类大型专业设备的购买,也可采用“杠杆租赁”模式进行融资。在此模式下,设备出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对承租人选定的设备进行购买,然后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杠杆租赁”中,出租人承担小部分设备购置成本,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补足大部分成本。

  此外还有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等。欧盟为推动低碳经济转型,建立了多渠道、多市场的“造血”机制,积极推动各类资金进入低碳产业。

  (四)碳汇。碳汇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会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肯定。

  森林是全球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个过程称为“汇”。因此,森林具有碳汇功能。并可在一定时期内对稳定以至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以其巨大的生物量成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

  涉及国际碳汇贸易林业项目的森林碳汇给项目所在国带来的效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碳汇贸易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另一部分是森林提供碳汇服务所带来的生态效益。

  通常国际市场上有两种碳汇交易运作方式:拍卖和惯例。拍卖是较有效的交易模式,惯例则带有一定的政治性。惯例以二氧化碳排放机构过去的排放量为标准给予核准额。这样对新的参与者是不公平的,只会有利于较早参与到市场上的机构。而拍卖则无论在价格上还是资源配置上都非常有效和公平。例如,美国实施的酸雨计划就采用拍卖来决定泄露的价格,这样对所有参加者都很公平。以此为鉴碳汇交易市场也应采用拍卖方式。

  (五)碳税(一种刺激性经济政策)。碳税是针对化石燃料使用的税,旨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避免由此引起危险的气候变化。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施,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是先行者,并于1992年由欧盟推广。

  碳税在导致碳减排的同时,也给经济增长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但瑞典政府有绝招。瑞典的环境税收体系的逐步建立实际上是和发展 “绿色税收”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绿色税收”,即提高环境税,用增加的环境税收替代经济系统中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如所得税等)。提高的环境税,特别是能源税,可以抑制污染排放,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同时,以环境税取代所得税,可以鼓励就业,用获得的收入来减轻或消除经济中其他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进而导致税制本身效率的提高,这就是所谓的“双重红利”(doubtedividend)。

  二、适合中国的碳交易融资方式简介

  在碳排放交易三种投融资模式中,不管对项目业主来说还是对CERs投资方来说,风险高低是与收益相对应的。CERs的价格自然是远期购买最低,定金-CERs购买协议最高,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居中。相较而言,基金的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稳定,长短期均适合投资。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但目前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国际基金一般都有发达国家政府、大银行及大公司背景,项目评估、风险控制和国际谈判能力很强,他们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使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就CERs购买协议来说,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全球市场的30%以上,预计到2012年,将达40%左右。因此,我们不得不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和碳交易基金这两种投融资方式。要建立中国碳交易市场平台,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形成合理价格,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碳金融是一种非常灵活性的投融资方式,如同市场的血液,给市场带来活力。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种类很多,将其用于碳交易十分有创意。并且将来碳交易的投融资方式将会出现以一两种为主,多种融资方式并存的局面。碳金融投融资方式适合在中国使用。

  国际碳汇交易框架要求一个有效的碳汇市场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1.有充分的排放上限;2.有保证执行的能力;3.灵活性;4随时间的发展有稳定的规章制度约束;5透明度。我国除在资源基础和政治稳定方面优势明显外,几乎不符合上述要求,并且碳汇的交易条件十分苛刻。我国目前的森林碳汇市场尚不完善,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在我国实施造林和再造林的成本相对较高。土地权属、相关配套管理政策和措施不够完善;以巴西为代表的一些拉美国家,由于处于热带地区,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森林的碳汇能力较强,可以用来进行造林和再造林的土地潜力很大;这些国家开展相关研究和试点比我们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将碳汇作为我国的一种投融资模式现在还不够成熟,但是我们可以从现在开始起步,等条件具备时充分利用。

  在众多有效手段中,税收无疑是最具可操作性的。实行绿色税收不仅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而且还可消除其他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对我国的总体财政收入不会产生影响。因此,碳税作为一种激励政策适合在中国执行。

  三、主要结论

  1.低碳经济已成为下一轮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也成为我国提高国际竞争力,摆脱经济危机影响的重要手段,对于我国碳交易的投融资模式选择值得继续探究。

  2.虚拟经济必须以一定的实体经济为依托,低碳经济必须建立在对实体经济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建立碳交易市场必须认清现代金融体系的弊端,如果单纯发展碳交易不仅不能刺激和引领实体经济的发展,还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3.国家尽快健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平台,为本国碳资源在世界范围赢得更大的话语权做准备。

  4.积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与发达国家政府、大银行及大公司进行强有力的谈判,增强话语权,保证我国的经济利益。

  5.逐步发展碳排放权的国内业务,鼓励引导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持有减排指标,而西部地区则可通过植树造林来吸收二氧化碳,出售碳排放权获利。

  自《京都议定书》后碳交易开始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在这方面中国虽有所涉及,但在投融资方面还远落后于某些发达国家。我们应吸取发达国家的精华,争取在碳交易投融资方面做出成绩。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