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多家车行陷“租车骗局”
名为租车实为质押

 

摘自《台海网》 2010年05月06日

  台海网5月6日讯 核心提示

   小车被租走后,租车男子却失踪了。多方寻找,却发现小车被租车者拿去质押借贷了。近日,漳州市区3家汽车租赁公司“不约而同”遭遇此事,而向这3家公司租车去质押的均为同一人———今年25岁的漳州芗城人蔡某辉,租赁公司为了要回自己的车,不得不花钱去赎车。

  这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定性惹争议。漳州芗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表示,被质押的车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租车人提供给租赁公司的身份信息也都真实有效,不具备合同诈骗的特征。

  而这种名为租车实为质押的骗局,再一次撞击了漳州租车行业的“软肋”:行业缺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间缺少沟通交流平台,租车手续简单。如何规范经营租车行业,亟待有关部门探讨和解决。

   租出去的车要花钱赎回来

  4月29日晚上10时许,甲汽车租赁公司(编者注:应当事者要求隐去汽车租赁公司名称,下同)的老板张先生以11000元的现金赎回一辆被顾客质押的小车。

  这辆小车,正是被蔡某辉租走的。4月13日下午,蔡某辉在没有支付押金的情况下,由张先生的一个朋友出面担保,将小车租走。当时,蔡某辉表示只租一天,结果3天后仍未还车。张先生不断拨打蔡某辉的手机,听到的都是“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的语音提示。

  10天后,张先生从朋友那里获悉,4月15日,蔡某辉将他那辆价值7万多元的小车开到龙海进行质押,借走对方10000元,利息是每10天1000元。张先生向接受质押的人询问得知,如果自己想要回小车,必须偿还蔡某辉借走的10000元和1000元利息。最终,为了减少损失,张先生赎回了小车。

  车子租出去17天,不仅没足额收到租金,还要倒贴11000元赎回车子,张先生对此倍感郁闷和无奈。

   另外两家公司也有相同遭遇

  在漳州市区,还有乙、丙两家汽车租赁公司也将车租给了蔡某辉。丙公司负责人颜先生说,蔡某辉本是租车常客,后来听说蔡某辉有赌博的嗜好,他拒绝了蔡某辉好几次租车要求。4月19日,蔡某辉再次到店里租车,颜先生先是拒绝,后来经不住蔡某辉反复劝说,还是将一部较便宜的轿车租给了他。

  4月22日,3家汽车租赁公司一起,通过短信向蔡某辉催讨车子,得到的回复都是“车子明天牵给你,顺便跟你算一下”。而当3家公司再次向蔡某辉催讨车子时,蔡某辉则称车子被朋友开走了,要求车行自行去找车。公司通过私下关系到处寻找,最终发现车辆都已被蔡某辉质押了。

  蔡某辉将汽车质押借钱,想干什么?昨日下午,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号码,记者拨了蔡某辉的手机号,手机依然关机着。

  3家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蔡某辉户籍虽然在芗城,但是与其家人的关系比较糟糕;蔡某辉已经离异,家里没人住,租给他人办幼儿园,其父不愿意承担儿子蔡某辉的债务。

   诈骗?纠纷?案件定性惹争议

  像蔡某辉这样的,目前在漳州租车界较普遍,几家租赁公司均表示,做这种事情的年轻人居多。超前消费、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致使他们手头拮据,急需用钱的时候,就选择这种方式套现。

   将租来的车辆进行质押,此类案件究竟该如何定性,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以往遇到这类事情,警方都认为是合同纠纷,所以我们只能自己去找车子。”张先生说,这样常常要花费很大的周折,有时甚至连车子都找不到。

  芗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有关负责人说,目前他们已接到芗城区多家租赁公司报警反映,不过经初步了解,被质押的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租车人提供给租赁公司的身份信息也都真实有效,不具备合同诈骗的特征。

   不过,警方正准备对此事立案调查。租赁公司反映,蔡某辉质押的车辆数目较多。警方前期调查了解获悉,如果情况属实,按蔡某辉现有的经济能力,无法将质押的车辆全部赎回。
质押内幕不管车子是谁的

  一位熟悉质押内幕的男子说,现在许多民间人士只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都愿意接受车辆质押。这名男子说,一般情况下,质押一辆价值10万的车,实际借出的钱一般不超过3万,却能从中获取高额利息。普遍的行情是,1万元每一个月收取1000元的利息,不足10天按10天来算。有些接受质押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受质押时,为了牟取暴利或掩盖高额利息,通常会把车子的质押额度抬高。实际质押款是2万,有可能在质押条上写下3万元或者更高。

  “质押单位或个人毫不担心不来还款的问题。”知情人士说,只要不变更车辆的信息,可以在异地将质押的车子出租挣回借出去的款子,将车子出租的过程中,碰上车主的概率很低。即使碰上车主,有质押条在手,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找车主要钱。

  据了解,现在有许多民间资本悄然介入质押市场,有很多个人承担中介的角色。手头有车的人,只需要将车开到指定地点,接受质押的人只要看一下车的行驶证,评估一下质押款数,也不管是不是车主本人,拿到收据就直接给出质人钱。

   租车乱象租车行没管家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租赁公司仅仅是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自己的汽车,完全靠租借社会上的闲散车辆经营。多数汽车租赁公司都有“外挂”车辆。随便一个人买部车,只要汽车租赁公司愿意,都可以进行挂靠出租,汽车租赁公司就可以从中抽取利润。

  警方介绍,汽车租赁公司仅凭工商注册即可开办,并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汽车租赁业经营资质、管理制度、人员要求、行业规范等,违规经营现象普遍。

  有关人士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汽车租赁公司资质、资金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避免此类诈骗案件的发生。

   租车程序简单

  记者还发现,漳州市区现有汽车租赁公司普遍的做法是,陌生人租车一般要求有个本地人做担保,首次租车需要押金,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乙公司林先生说,对于首次租车守信的人,租车人随后租车的程序就越来越简单,最终简单到不需要担保人、不需要押金,双方验完车子,租车人就可以将车开走。

   沟通平台缺陷

  蔡某辉可以在8天内至少从三家车行租车出去质押,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漳州租车行彼此间没有联系与沟通平台。在其他许多地方有了协会,会构件一个信息平台,将信用不好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彼此共享,起到预警作用。

  “如果有个类似的平台,乙公司12日发现异常后,可将预警信息发到平台上,后面的两家公司就不会‘重蹈覆辙’。”一家遭遇骗局的车行老板说。

   律师观点

   如果是恶意出质则涉嫌合同诈骗

  从其表现特征看,此类现象属于动产质押。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周纯律师说,车辆抵押应办理抵押物登记,质押则无明确法定要求,只要转移质物占有即可。她认为,质权人对质物所有权有审查义务,若质物所有权不是出质人本人,应当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其有权将其当作质物的证明,否则这个质押合同是无效的。遇到这样的情况,租赁公司如果想走司法途径,可以选择报案,只要对方是恶意出质,没有实际还款能力,该行为就不只是一般经济纠纷,而是涉嫌合同诈骗。

  对此,周律师建议接受车辆质押的一方(质权人)对于出质人、质物所有权人应当严格审查,若二者不是同一人的,应要求车主本人出面签名,否则一旦构成犯罪,质权人也会成为受害方。

   □名词解释

   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相关链接

   漳州郭伟杰案

   据媒体报道,2007年,郭伟杰在漳州以高租金从车主那里将车辆租来,再转手进行质押融资,被骗的车辆多达480辆,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2005年,浙江公安机关侦破过一起类似案件,最终,经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原则性意见:只要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之后又将汽车用欺诈方式抵押的,原则上定为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漳州市借鉴了这一做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捕了郭伟杰。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