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证券报》
2010年05月0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支行(以下简称“外高桥支行”)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瑞”)、原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一审判决我公司胜诉(详见
2010年4月8日《中国证券报》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0-010号)。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支行《民事上诉状》,外高桥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1月,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与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苏州太湖融资租赁新世纪公司位于苏州吴中区东吴南路86号、建筑面积为10,853.32平方米的工业房产,概算租金总额为18,792,640元。2002年6月,苏州美瑞依法自原融资租赁房地产所有权人北京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处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
2004年5月,新世纪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收款权利抵偿其所欠农行外高桥支行债务,双方共同向苏州太湖发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事宜的通知》。2008年12月,农行外高桥支行将苏州太湖、苏州美瑞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农行外高桥支行诉称,苏州太湖自2004年7月开始,累计拖欠融资租赁款8,835,952.00元,苏州太湖为逃债目的,擅自将融资租赁标的产权转移于苏州美瑞。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苏州太湖、苏州美瑞支付融资租赁款8,835,952.00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审理期间,农行外高桥支行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融资租赁款及违约金合计11,052,473.18元以及自2009年1月1日至融资租赁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就此案件,苏州太湖、苏州美瑞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下达(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苏州中院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0年3月25日下达了(2009)苏中民二初字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652元由外高桥支行负担。外高桥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0年4月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公司开庭审理此案的具体时间,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进展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支行《民事上诉状》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