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鄂生:金融租赁亟需完善软环境

 

摘自《世纪网》 2010年05月06日

   租赁弥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金融租赁在租赁设备投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结构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尚未得到发挥,与我国经济规模、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外部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 5月5日,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表示。

   自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金融租赁监督管理办法》以来,截止到2010年3月底,12家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1863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9.3倍;净利润达到25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16.76倍;资本充足率由2007年9月末的15.2%上升到22.1%;不良资产率由3.95%下降到0.78%;拨备覆盖率从32.25%提高到228.6%。

   不过蔡鄂生指出,由于缺乏良好的制度设计,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绝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鲜少涉足这一领域。“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缺乏较好的政策支持,因此金融租赁公司难以平衡风险收益。”蔡鄂生表示。

   而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金融租赁业务都有制度安排作为保证。以日本为例,对符合政策导向的设备引进,日本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得到一定的补助基金。

   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表示,金融租赁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因为金融租赁可以在一家企业退出市场时,将租赁物转租给其他企业,这可以有效地防控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

   “这是租赁区别于银行信贷的最大特点,使一些信用状况一时还不容易鉴别的新兴企业或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到融资服务。”杨凯生表示。

   政策环境亟待完善

   金融租赁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蔡鄂生指出,我国金融租赁业步伐明显加快,但是与国际差距仍然甚远。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租赁发展软环境,具体措施包括:平等适用财政、税收管理政策;完善金融租赁地方监管环境;丰富金融租赁公司多层、稳定、多渠道的长期资金来源方式等。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尚未平等适用三农、中小企业、高科技环保节能等相关领域的财政税收政策,如财政补贴政策、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等。

   蔡鄂生表示,国内虽已有民商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物取回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关法律对于租赁已多年未有调整,不能适应国内融资租赁快速发展的需要。此外,动产租赁标的物没有冻结制度和统一登记平台,租赁物权取得缺乏有效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融资租赁,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金融租赁是金融产业和贸易的结合,具有很强的跨行业特点,因而它面临着增值税、产业许可、产权登记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同时,它又是货物流与资金流的连接,因此又存在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外汇管理等一系列政策问题。

   “现在我们谈政策问题并不是说要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而是要有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好金融租赁业的作用。”杨凯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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