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称 今年金融租赁公司控制在十家内

 

摘自《长沙晚报》 2010年5月5日

  5月5日下午消息,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5日在首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间隙表示,监管当局将针对现有情况在金融租赁公司税收政策上做出调整。此外他还透露2010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名额将控制在十家以内。

  蔡鄂生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并未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监管当局将针对现有情况在税收政策上做出调整。

  “国际上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一个基本研究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时应该享受的待遇,比如税收减免等,对承租人采用廉租租用方式时,不能作为买受人而受影响。”他指出,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尚未顺畅的平增使用,中小企业、高科技环保及能源等领域的财政补贴政策、地区政策、优惠的税率或者税收减免以及行政许可等,这些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他还透露2010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名额将控制在十家以内。

  据了解,自2007年银监会发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开展第一批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工行、建行、交行、民生银行、招行和国开行先后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

  第一批试点的银行系租赁公司不约而同地把航空、船舶等大型设备制造业定位为其目标市场。2009年5月国务院批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扩大试点范围,银监会先后接到了来自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十几家股份制银行的申请。

  截至2010年3月底,12家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总资产1863亿元,净利润达到25亿元,资产储备率上升到22.1%,不良资产率为0.78%,覆盖率228.6%。

  原国家税务总局的副局长许善达对此表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就是目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在销售环节两种税制并存的结构,且目前这个矛盾对经济发展负面的影响是越来越严重。营业税税负是偏重,比起增值税平均税负比营业税低,重复征税税负高。

  第二是营业税出口的劳务不退税,使得中国的劳务在世界竞争力上受到很大限制。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相互不能抵扣,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许善达建议营业税的改革问题在金融租赁领域先行推进。(雪婷发自塘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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