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租赁纠纷 两企业双赢

 

摘自《深圳商报》 2010年04月26日

  不知不觉,罗湖区人民法院女法官潘燕清的职业生涯已有十多年。十多年间,因为工作需要,她走过了院里许多业务庭室,审理过的案件超过千宗。2009年9月,她再次运用调解,化解了一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企业得以生存,3000多名员工就业有岗。她说,案件的成功调解,缘于心中秉承的那份“司法为民”理念。

  融资租赁 拖欠租金

  这是一宗看似普通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一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是佛山市某电器公司。

  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其与被告佛山市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向电器公司出租机器设备,租赁时间为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4日,租期3年共36期,租金方式为每月一期,每期租金7.2万元。同时,租赁公司还与另外两名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向租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依约向电器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但电器公司自2008年8月起,出现违约延滞支付情形。租赁公司调查,电器公司在经营上已发生了实质性恶化,根本无力且无意支付拖欠的租金。租赁公司虽然多次催收,但电器公司至今仍拖欠租金21.6万元。

  2009年8月,租赁公司以拖欠租金为由,将电器公司和两名担保人共同起诉到罗湖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偿付租金、违约金,返还租赁标的物,合计金额165.67万元。

  潘法官承办案件,如期开庭。庭审过程非常顺利,原、被告双方对案情均无异议,案件很快就审理完毕。按庭审程序,潘法官征求双方意见:“你们双方愿不愿意进行调解?”原告租赁公司坚决地表示:“不接受调解。”被告电器公司则表现得模棱两可。

  像这样清晰的案件,潘法官完全可以轻松做出判决,把它从堆积如山的待判案件中注明“结案”二字。但是调解过程中,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露出愁眉苦脸、无可奈何的神态,让潘法官压下了当庭宣判的念头。

  同意调解 握手言和

  通过询问,潘法官了解到电器公司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企业一直运作良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下重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了一套先进的机器设备。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虽然订单并没有急剧锐减,但发生了客户大面积拖欠货款的情况。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时交纳设备租金。如果租赁公司此时收走机器设备,电器公司只能将工厂关闭,遣散3000多名工人。

  不难想象,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之后将是大规模的讨薪活动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潘法官不由得面色凝重起来。之后几天,通过详细了解电器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查阅行业的相关情况,潘法官心里有了主意。

  潘法官把原、被告再次召集到法院,首先询问租赁公司:“如果案件胜诉,你们有多大把握全部实现债权、收回资金?”租赁公司代理人沉吟良久表示:“没有把握。”

  这时,潘法官作了一个全面分析:“如果你们现在收走设备,电器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只能破产。由于电器公司的固定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加上税款和欠薪等,也没剩多少钱,那样你们的债权很难实现。更糟糕的是,你们收回的设备在当前行业不景气的形势下,既难变卖,也不容易出租,按估算你们的债权最多只能实现预期的三分之一,要百分之百实现债权,只能通过电器公司继续创造利润,交纳租金这一途径。”

  接着,潘法官拿出电器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待收账款明细,表明电器公司的资产状况远没有到资不抵债的状况,况且电器公司尚有大量海外订单,通过财务运作和信用证贷款,电器公司是可以渡过难关的。

  租赁公司代理人被潘法官说服了,“你说的有道理,我回去请示公司负责人,如果同意,我们愿意和解。”

  令潘法官高兴的是,租赁公司不仅同意调解,为了使和解方案具有可行性,他们还根据电器公司的订单情况,决定另外帮助其再融一笔资金,彻底解决电器公司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两家公司的代表终于面露微笑,握手言和。

  更正签名 圆满结案

  2008年10月27日,当双方签字的调解书送到案头时,潘法官不禁欣慰地长出了一口气:“案件圆满解决了。”但当她出于职业习惯,仔细审阅调解书时,却发现两名担保人的签名一模一样。“这是怎么回事,会不会是一个担保人代签的?”潘法官心中产生了疑团。

  “如果真是代签,这将影响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潘法官立即要求两名担保人到庭,对签字情况进行核实,两名担保人因为自己不是担负主要责任的债务人,没有清楚地意识到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认为是多此一举。“潘法官,我们这里去法院路太远了,这点事就不用改了。”两名担保人拒绝到庭。

  “你们有没有想到,如果有纠纷调解不成,担保人最终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潘法官的说法没有改变两名担保人的态度。

  “我要亲自到佛山作他们的工作。”当风尘仆仆的潘法官出现在两名担保人面前时,他们既惊讶,又惭愧,当场承认那份调解书的签名是一人签的。

  拿着担保人更正了签名的调解书,潘法官返回深圳。

  路上,夜幕徐徐降临,透过车窗玻璃,可以看到万家灯火,潘法官的心里默默地传送着一股温暖的力量,“法为正义,原则办案;情为道义,司法为民。”

  毕竟实现机械的司法正义是相对容易的,即使再复杂的案件最终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和法理依据得出最终的法律解决方案。而司法为民的精神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是一种超越法官作为社会职业之上而赋予的崇高社会责任。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