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积极促进我市融资租赁船舶业务开展

 

摘自《天津市财政局》 2010年04月22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9〕24号)精神,切实发挥政策效应,支持和促进滨海新区加快发展,日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和天津海关联合召开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宣讲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工银、民生、兴业、长江等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财政、市国税和天津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政策的出台背景、概念内容和免退税计算办法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就退税审批流程、表报要求和申报时限等作了具体说明。与会人员围绕新政策认真进行了座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国家把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工作放在我市先行先试,是对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肯定,对加快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步伐、推进功能区金融改革与创新等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船舶行业规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市场潜力很大,要抢抓这一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切实领会好、利用好出口退税政策,把天津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为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发展探索经验。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表示,一定要借国家在我市先行先试优惠政策的东风,以天津为有效平台,尽早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快我市航运产业发展。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