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有哪些?

 

摘自《法律界》 2010年04月19日

   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融资租赁交易终止,包括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况。正常终止的原因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提前买断租赁物。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非正常终止的原因,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的灭失,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终止。

   二、合同自然终止,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要根据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作出的约定,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应的处置。

   当合同约定自动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时,只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就应向承租人签发租赁物产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合同终志臺承租人拥有低价购买租赁物选择权,则在承租人支付象垂逛伴的对价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承租人,双方租赁关系结束。

   承租人也可以选择留购,即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租赁物。这时承租人应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适当期限内,将其留购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有时间了解该租赁物的二手市场价格信息,以确定租赁物的购买价格。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款项后,出租人就应向承租人签发所有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人名下。如果承租人选择退租,也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出租人,从而使出租人的市场管理部门可以提前考虑以适当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承租人也可以选择续租,双方应就租金、租期另行协商,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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