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在哪些情形下非正常终止?

 

摘自《法律界》 2010年04月19日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租赁物和供货商都是由承租人自行选择,并且专供承租人使用的,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一般无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严重违约行为又称实质违约行为,是指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在根本上损害了出租人关于租赁资产的物权或债权利益的行为。承租人出现如下行为时,一般认为是属于严重违约:(1)租人因供货商所提供赁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瑕疵等情况而拒付租金;2)承租人因财务状况恶化而无法支付租金,多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金额较大;(3)承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处置租赁物;(4)承租人企业股权结构因兼并、收购、股权置换等而发生重大变化;(5)承租人破产。

   2.租赁设备由于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导致严重损坏或灭失,无法继续使用

   当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尤其是严重违约行为时,就令直接导致出租人的债权利益发生损害。当租赁物损毁灭失时,也会导致出租人债权的物质保障受到影响,使融资租赁交易失去了其客观基础。在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全部未到期的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提前归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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