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减负”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3月24日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以民生租赁公务机租赁项目为例,现行政策要求,公务机进口必须缴纳总计22.85%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帮助承租人将一次性全额纳税转化为按租金分期纳税,可以使承租人在飞机引进初期不需要一次性支出相当于飞机价值22.85%的巨额资金,类似于国家财政为承租人的进口税提供了融资,减轻了承租人的资金压力。

  “这类项目公司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商LeaseOne合伙人周剑振认为,通过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能够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业内专家认为,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解决税收问题的业务模式的推出,对中国民族租赁业来说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此举从税收角度极大地提高了国内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不过,周剑振认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还是一个过渡性的方案,如果能够允许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比如在香港、维京群岛等地,金融租赁公司将会获得更大的便利性和税收优惠。事实上,这是国外大型金融租赁公司的惯用模式,但周剑振认为,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要做到这一点难度还比较大。

【作者:石仁坪】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