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冲破金融租赁“四重门”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3月24日

  项目公司是对金融租赁公司现行业务机制的重大创新,它将每一笔飞机、船舶或海洋工程结构物等的租赁合同,以一个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单独封关操作于境内保税地区。业务与金融租赁公司相依,合同与金融租赁公司相离。旨在冲破日益凸显的“绊脚”金融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四重门”。

  “税负门”:纾解税收之困

   一破“税负门”。公平税负是困扰金融租赁公司的最大瓶颈问题,比如飞机租赁,国内航空公司向国外租赁公司租赁25吨以上大飞机,可享受1%关税和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税率,而向国内租赁公司租赁则不能;国内航空公司向国外租赁公司租赁飞机,可选择按租金分期缴纳关税,而向国内租赁公司租赁却不能。

  改革开放以来,国外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垄断我国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主要借力于采用国际上流行的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特殊目的公司)方式。SPC一般都注册在所谓“避税地”如爱尔兰、维尔京群岛等地,但在注册地不设经营实体,实际业务都在母国进行,只求享受注册地无税、少费或低税率的税收好处。

  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SPC。金融租赁公司,出于有效监管的考量,银监会不予开闸境外设立SPC,而是借鉴SPC通行做法,以项目公司这一金融创新来求解。项目公司限定于境内保税地区,使金融租赁公司得以借道国家在保税地区实行的“入区退税,进区保税”的政策,一定程度上纾解了税收之困。

  “风险门”:构筑防火墙

  二破“风险门”。租赁业务伴生租赁物经营风险传导问题,以船舶租赁为例,船舶在正常营运中发生事故时,泄漏、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资讯,行情)或其他如废油、油类混合物等造成污染损害、环境损害时,作为船舶所有权人的金融租赁公司将面临巨额索赔。对一笔业务的赔偿,就可能使一家金融租赁公司陷于灭顶之灾。

  通过设立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构筑起“防火墙”,有效隔离了业务风险传导危及金融租赁公司主体。项目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将金融租赁公司对业务的法律责任锁定于对项目公司的出资。金融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将金融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间的资产分割开来,彼此阻断,保证对项目公司的追索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无溯及力。

  “产品门”:突破同质化

  三破“产品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脱胎于银行,现阶段从事的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缺少差异化服务,具有鲜明租赁特色的产品很少。

  而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主要为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这些租赁物具备这样的特征:1.是标准的、通用性的、有效使用寿命长的和高度资本集约型的固定资产;2.具备标准的、严格的物权登记制度;3.租金收益长期稳定;4.流动性好;5.余值保有率高。

  这些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把项目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方向聚焦于“去银行化”,开发和应用既满足承租人租金摊入成本、税前列支的财务诉求,金融租赁公司又能长期持有租赁资产,并以租赁资产的余值处置获得高收益回报的业务品种,充分体现出租赁产品迥然不同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特有优势。

  “资金门”:借鉴“杠杆租赁”

  四破“资金门”。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做大,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恐现窘态。仅靠向金融机构借款,独木难成林;向金融机构转让应收租赁款,受限多多;发行金融债券和同业拆借,远水解不了近渴;境外外汇借款,眼下还是画饼充饥。

  设立项目公司将使金融租赁公司拓宽业务资金来源、合理优化配置项目资金成为可能。国际上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成功商业模式之一,是租赁公司在仅用一小部分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银行及社会资金等外部渠道融通项目所需资金,即“杠杆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可借鉴这种业务模式,以项目公司的租赁资产、现金流和未来可预期的余值高收益回报为条件,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打通社会资金进入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准入通道,既可以解决多渠道资金来源,也为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高流转性和公司良好的现金流提供了保证。

【作者:赵小川】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