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碳金融 助推“低碳经济”

 

摘自《光明日报》 2010年03月22日

   乔海曙 张清平 刊发时间:2010-03-22 15:00:00    目前,我国正处在为发展“低碳经济”寻找突破口的关键时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市场主体、制度安排和创新工具,大力发展碳金融,促进低碳技术、资金的流动和聚集,推动“低碳经济”的进程。

  在这场全球性的“低碳经济”革命中,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包含了市场、工具、服务和制度等要
素,主要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依托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具体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国际碳金融市场在近几年表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从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到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开发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紧接着投资银行开始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金融市场,涉足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减排项目,随后,韩国光州银行作为新兴市场机构推出了“碳银行”计划,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及融资服务。这一系列的变化和发展加速了碳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增。据英国新能源金融公司2009年6月发布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000亿美元的交易额。而对于中国来讲,尽管碳减排资源极其丰富,碳减排市场极具潜力,但由于目前政府及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缺乏专业的咨询体系来帮助项目业主分析、评估、规避风险和交易风险,碳金融的发展还相对落后。

  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结构的“低碳、绿色”转型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其主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通过碳金融的相关工具及制度,可以实现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和约束,带动“低碳经济”的发展。首先,银行信贷作为间接融资,是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贷款的审批上,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按照该企业碳减排量进行授信,同时,将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额(CERs)作为还款来源,从而实现对企业承担“环保责任”的软约束。其次,在直接融资方式上,可以将耗能和碳排放量标准作为企业发放债券或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指标之一,以此形成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硬约束。

  第二,增强向“低碳”项目“输血”的功能。随着城市环保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对低碳技术项目的支持已不能满足“低碳”建设的资金需求,必须拓展融资领域和渠道,动员CDM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方式的金融资源能力。碳交易特别是CDM,为引进域外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不但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同时可以促进减排技术和资金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确保“低碳经济”发展有充足的“血液”。据统计,截至去年11月25日,中国已获得核发CERs1.69亿吨,以现货价格为11欧元/吨左右计算,每年能为中国提供大约18.6亿欧元的资金,这些资金对解决“低碳”转型过程中资金约束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推动“低碳”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碳金融的发展与成熟加快了清洁能源、碳素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和减排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增强了企业对减排目标约束的适应能力,减少了经济发展对碳素能源的过度依赖,提升了可持续能源发展的能力,使能源链从“高碳”环节向“低碳”环节转移。从而依托商业银行、信托基金等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联动、互动的碳金融机制,更好地引导投资趋势,通过投资倾向和流动加快技术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当前,碳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为了让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资金流,为了从碳减排权中获得能源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效益,构建碳金融体系已是大势所趋。为了使碳金融的“路径”选择与“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相适应,需要“支点”和“杠杆”,“支点”就是碳金融制度和碳金融中介服务,“杠杆”是碳金融市场和碳金融工具。

  首先,需要建立碳金融制度和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目前中国碳金融体系尚不完善,通过政策引导、规则制定等手段来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并且存在“滞后”现象。因此,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标准、规则,建立成熟的碳交易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另一方面,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碳交易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机构向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购买或参与联合开发CDM项目等服务。

  其次,要健全碳金融市场和碳金融工具。在当前的碳金融市场中,由于碳金融产品不可避免地受到很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机制的作用不明显。中国虽然是CDM项目中最大的买方市场,但目前仍处于国际碳金融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我们应当积极争取参与碳金融市场的规则制定,充分培育与利用碳金融市场,掌握市场主动权,为“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创造“活水之源”。另外,必须以金融衍生产品为载体,融入低碳经济内涵、特征和技术等要素,创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权质押贷款、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