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际巨头学习风险防范
给融资租赁企业披上“铠甲”

 

摘自《河北经济网》 2010年03月04日

   □本报记者 镡立勇

  在欧洲,融资租赁是仅次于银行的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在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情况下,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最主要的是风险防范,核心是收取租金,目前,我国一些大型机械设备生产厂家以及部分银行都在积极尝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借鉴国际租赁巨头的业务模式,有效进行风险防范是一个新的课题。

  外资企业利益在中国得到司法保障

  日前,位列世界五大租赁公司,总管理资产达250亿欧元的德国德益齐租赁公司,在集团总部主办的杂志上全面详细报道了其与我省保定市一家路桥工程企业的融资租赁纠纷,而纠纷的标的额却只有100万元左右。

  这并不是小题大做。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是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全资欧洲租赁企业,而与保定市一家路桥企业的纠纷是其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第一起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在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该案堪称是对其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一次实战检验。

  据了解,德益齐租赁公司于2006年底和保定一家路桥工程公司就一台沥青摊铺机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2008年这家路桥公司经营恶化,出现支付困难。去年3月,德益齐租赁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该路桥公司解除合同,取回设备,并追回欠交租金。4个月后裁决书下达,其申请全部获得支持,德益齐公司堪称完胜。去年8月底,德益齐租赁公司向保定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天之后案件执行完毕,公司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这个案件被德益齐租赁集团视为对中国法律环境的“试金石”。而仲裁与执行的高效率,显然有些出乎其预料。在其集团总部主办的杂志《lease time》最近一期,这个案件被详细报道,文章写道:“此次案件的成功证明,在中国,外资企业利益完全能够得到司法保障。”

  今年1月20日,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也向保定市中级法院发去了“感谢信”,信中提到:“该案的圆满执行,令我们对中国司法环境充满了信心,在德国总部的支持下,我司加大了对中国市场的开拓。”

  融资租赁存在四类风险

   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出现这样的小纠纷其实很正常,据介绍,其长期以开发中小型企业客户为主,为机械、汽车、计算机等行业提供动产租赁。其开展的业务堪称是租赁行业风险最高的业务,因为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而以动产进行融资租赁风险更高。

  融资租赁经常会出现哪类风险呢?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法务部经理郑先生向记者介绍,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风险主要可分为四类:一是设备质量风险,承租人借口质量问题不支付租金是最经常出现的。如在本次庭审时,路桥公司就提出,“所租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给被申请人造成巨额损失,申请人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是承租人恶意欠租风险。在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承租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违反合同,可谓屡见不鲜。

  三是越权处分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产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无处分的权利,但是,按照我国会计法则,租赁物却出现在承租方的账目上,这就使承租方可以使银行相信其对这个租赁物拥有产权。利用这个漏洞,有些恶意承租人越权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贷款或者转让。

  四是事故风险,就是设备在使用过程发生意外,使承租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虽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规定承租方对意外事故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出租方是产权人,往往难逃连带或者其它责任。

  向国际融资租赁巨头学习风险防范

  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的胜诉并不是偶然的,除了得益于良好的司法环境,其实最主要的还在于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一套风险防范机制。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租赁市场规模已达3500亿,但是针对中小企业生产设备开展融资租赁却只占有很小的份额,受到广泛关注的“融资租赁法”也迟迟未能正式出台。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包括河北银行在内的不少地方银行都在尝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国际租赁巨头的风险防范机制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为德益齐(中国)租赁公司担任律师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许双全向记者介绍,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在业务模式上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与供货商建立了战略合作模式,而且只与产品质量过硬的战略合作商开展业务。由于机械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其原因到底是操作失误,还是设备本身质量缺陷很难确定,只与可靠的战略合作商开展业务,确实是减少和规避因产品质量带来风险的有效办法。

   其次,利用科技手段破解“执行难”,为租赁设备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开展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固定资产不固定”,这些设备都是动产,一旦发生风险,出租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自己的设备,并将其置于自身控制范围。卫星定位装置在破解“执行难”方面不可或缺。

  第三,为了保证诉讼成功,在租赁合同中,德益齐公司充分利用了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的三方机制,最大限度地使风险责任与出租人相分离,使承租人提不出任何需要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四,在三方模式仍难以保证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甚至不惜引入第四方参与。如为了防止机械设备出现意外事故,租赁公司引入保险公司为设备进行承保;为了防止承租人恶意欠租,隐匿机械设备,在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