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融资租赁
蓬勃发展的新兴朝阳产业

--贺慧聪工程机械网融资租赁专栏新版上线
 

摘自《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0年02月26日

  作者:邱彦 【慧聪工程机械网】近些年,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逐渐在国内走俏,虽然我国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不断扩大显示了其良好的成长性。国内外大中型工程机械企业先后加入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世界巨头卡特彼勒布局在华融资租赁市场,中联重科加快打造全球融资租赁网络。与银行贷款、典当等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相对不高,而且采用低首付、分期付款形式极大的减轻了资金压力。这些特点成为了众多工程机械个体用户选择融资租赁模式购买设备的首选方式。

   然而,由于工程机械设备单价高而提高了进入门槛,现阶段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以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大中型工程机械企业为主,很多中小企业想做但不敢做。而且,融资租赁知识的普及度不高,很多人对融资租赁合同一知半解。近日,慧聪工程机械网分析市场现状,了解用户需求,精心打造了【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专栏】,并于2月24日正式上线,该专栏的推出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企业和用户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平台。

【概念篇】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也有人将其形容为“借鸡生蛋”,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转移了与设备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最终设备的所有权可以转移。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工程机械用户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占据绝大多数。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供货商、租赁公司、承租人三方,前两者签订买卖合同,后两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设备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简单的说,承租人要求租赁公司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并不承担设备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设备期间设备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设备的瑕疵担保和损害赔偿由供货商负责。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供货商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设备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租赁公司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公司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租赁公司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企业篇】

   1、中联重科融资租赁2009圆满收官

   如果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是世界的希望,那么中联重科一定程度上则成为中国工程机械企业自主创新的希望,特别是其在融资租赁领域做出的成绩有目共睹。中联重科坚持科技创新、采取多元化和规模化支撑公司可持续发展,加快全球化战略布局。作为中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的领路人,中联重科稳占市场先机,2009年成绩喜人,2010年值得期待。

  2009年12月31日,中联重科筹划许久的再融资计划获批。中联重科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除权除息前),募资不超过55.2亿元,投资于全球融资租赁体系等11大项目,其中有15亿元用于全球租赁体系及再制造中心。增资后的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达20.亿元人民币。目前,中联重科在俄罗斯、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的融资租赁牌照目前都已经申请到位。根据中联重科的全球化战略,海外业务将和融资租赁紧密结合,在未来3-5年内,融资租赁产品销售占到中联重科销售收入的50%。詹纯新称,“有中联重科产品的地方公司都将设立融资租赁平台为产品服务。”

   2010年1月初,中联重科作为国内首家工程机械制造企业成功加入欧洲工程机械租赁协会(简称ERA),将与卡特彼勒、凯斯、JCB、阿特拉斯·科普柯等全球工程机械著名品牌一起,为欧洲工程机械租赁市场提供优质服务。这不仅拉近了中联重科与设备租赁业客户群体的距离,也推动了中联重科在欧洲市场的拓展。

   2、卡特彼勒加大在华推广融资租赁

   近年来中国工程机械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2009年中国逆市上扬的惊艳表现,使得跨国工程机械巨头们开始更加关注到中国市场,纷纷加大对华投资。以“融资租赁”模式成功销售产品的世界工程机械巨头美国卡特彼勒公司,2010年继续加大对华投入,于1月25日就在苏州工业园成立了中国地区第13家分公司。

   同以往跨国公司来华合资设厂,所采取的技术换市场的策略不同,近年以来,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加大投资设厂的同时,还继续扩大对上下产业链的控制。以卡特彼勒为例,其在中国逐步开始布局在工程机械再制造领域,而工程机械再制造领域作为融资租赁、二手工程机械交易上下游产业链中重要一环,战略意义重大,而我国企业因技术不成熟,目前涉足还比较少。

   专家分析,跨国巨头在华发展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将加大本土企业的竞争压力,一批企业将面临被兼并、重组的命运。对此,许多国内企业“组团”迎战。2010年2月6日,山推租赁有限公司就获得了山东重工集团、潍柴动力、潍柴重机、陕西重汽增资7.4亿元,注册资本由1.8亿元增至9.2亿元,从而成为以“潍柴系”为核心的山东重工旗下融资租赁业务平台。

【用户篇】

   由于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呈现出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宣传不到位等不成熟表现。目前,我国工程机械销售以融资租赁形式居多,很多承租人都是个体用户,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融资租赁概念,分不清“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买卖合同如果分期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之后,出租人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但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某用户与出租人签订《以租代售》合同采取分期付款形式购买工程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多次出现问题从而对设备产生质疑,在与出租人沟通无果后,没有按期交纳分期款,最终被出租人以“拖欠购机款”为由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初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这就代表该用户自签字验收那一刻起,就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拖欠剩余购机款是不符合法的。

   这一事件警示我国融资租赁个体用户,学习和了解融资租赁基本常识至关重要,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仔细,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勇敢维护正当权利。我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市场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摸索中前行,我们一定会创造出自己的一片天!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2-28